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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规范

发布日期:2018-06-20         浏览次数: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平顶山市辖区行政机关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规定,编制本规范。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条例》第九条、第十条,《意见》(四)、(五)、(六)、(七)、(八)、(九)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政府门户网站全称及网址。

  2.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

  3.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地址。

  4.政府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名称及下载地址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名称:

  咨询电话:

  传真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办公时间:夏季

       冬季

  (二)申请方式

  1.信函。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从×××政府网站×××栏目下载打印。)并在信封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3.传真。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4.网上平台。通过×××门户网站×××栏目提出申请,应按照页面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

  5.电子邮件。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提出申请,邮件标题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将填写完成的电子版《申请表》作为附件发送。

  (三)申请答复

  本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机关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四)收费标准

  ×××机关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信息;所需政府信息内容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2.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3.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4.政务咨询、信访举报、非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投诉等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业务范围。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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