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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鲁山县人民医院(新院区、老院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鲁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鲁山县人民医院(新院区、老院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鲁发改〔2020〕104号
鲁山县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对鲁山县人民医院新院区院内车辆收费的申请》(鲁医〔2020〕62号)收悉。为规范鲁山县人民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维护群众就医环境秩序。根据《河南省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豫发改收费〔2018〕711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豫发改收费〔2016〕1661号)规定,依据价格成本测算报告、借鉴邻县经验做法, 为保持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标准统一,完善政府定价政策衔接,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经鲁山县发改委审价委员会研究,现将你院(新院区、老院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停放1小时以内(含1小时)免费, 1小时以上2小时以内(含2小时)每车次3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取,24小时为一周期,最高每车次收费10元;
(二)门诊就医、住院患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优惠减免措施,具体办法由院方自主确定并在醒目位置公示;
(三)为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费实行减半收取。
二、下列情况或车辆应免收停放服务费
(一)实行收费后,对进入医院1小时以内(含1小时)的机动车免收停放服务费;
(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救灾等任务的车辆。
三、相关要求
你院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机动车停放区域和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标明停车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费车辆、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期满3个月前重新报批。原鲁山县价格管理中心《关于鲁山县人民医院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2018〕30号)同时废止。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