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lsx41/2018-00002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水资源保护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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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lsx41/2018-00002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水资源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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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建立水资源管理长效机制
建立水资源管理长效机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进一步强化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以建立水资源管理长效机制为切入点,确保水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
一、严格实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
重大建设项目、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城市(城镇)新区布局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依法对本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对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方,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目标的地方,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产品用水不符合《河南省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方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不予批准。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核定取水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阻止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水资源监管职责。
二、严格实行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
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积极推广应用实用的节水新技术、新产品,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和器具。继续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社区创建活动,达到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用水量公共用水户和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水户,要严格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按规定下达用水计划。对超过用水计划和用水定额标准的取用水单位实行累进加价制度。依法对实际取水量与审批水量差距较大的取水户重新核定取水量。
三、严格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
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和科学管理,严格入河库排污口监督管理,强化巡查监管力度,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停止或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新建、扩建入河湖排污口。
广泛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国情、水情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 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