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lsx46/2018-00142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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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lsx46/2018-00142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 |
体裁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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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环罚决字[2018]第47号
平顶山市宏基伟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5870613111
住所: 鲁山县梁洼镇鹁鸽吴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张红利
一、违法行为和证据
2018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砂石原料没有覆盖。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
3、现场照片2张
4、检查询问笔录1份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我局于8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鲁环罚告[2018]第4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鲁环罚告字[2018]第47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和履行的方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鲁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行
账 号:1707024429020177862
(你单位应持本决定书到鲁山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开据《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进行相关业务处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鲁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