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lsx46/2018-00156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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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lsx46/2018-00156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 |
体裁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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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鲁环改字【2018】60号
鲁山县鑫茂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0423MA3XENG38X(1-1)
住 所: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瓦屋镇土桥村大河沟组
法定代表人:于彦
一、违法行为和证据
2018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600KM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进行备案投入发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内容和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停止生产,限30日内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或鲁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不履行不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