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lsx46/2018-00159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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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lsx46/2018-00159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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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环罚决字[2018]第50号
河南南方浙泰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91410423MA40FN9B6H(1-1)
住所: 鲁山县向阳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丁祥君
一、违法行为和证据
本机关于2018年8月16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环评制度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18年2月竞标了鲁山县沙河清障疏浚工程第一、二标段,在清障疏浚过程中,为处理清理砂石混合物,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情况下,擅自于2018年3、4月份建设了10个沙石加工项目。其中,一标段2个,二标段8个,并于2018年7月份投入生产。现场检查时,各沙石加工点只建设了简易沉淀池,无建设其他污染防治设施。投入生产时间没有超过3个月。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0份
2、现场勘查示意图10份
3、现场照片10张
4、检查询问笔录1份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我局于8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鲁环罚告[2018]第5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鲁环罚告字[2018]第50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违法行为为较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和履行的方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你单位所属的10个沙石加工项目停止建设、使用;
2、对你单位一标段第一沙石加工项目处以总投资额百分之四罚款(9.282万元);
对你单位一标段第二沙石加工项目处以总投资额百分之四罚款(3.3792万元);
对你单位二标段第一沙石加工项目处以总投资额百分之四罚款(9.2631万元);
对你单位二标段第二沙石加工项目处以总投资额百分之四罚款(9.4180万元);
对你单位二标段第三沙石加工项目处以总投资额百分之四罚款(10.064万元);
对你单位第二标段第五沙石加工项目处以总投资额百分之四罚款(10.5264万元);
对你单位二标段第六沙石加工项目处以总投资额百分之四罚款(10.132万元);
对你单位二标段第七沙石加工项目处以总投资额百分之四罚款(10.7924万元);
对你单位二标段第八沙石加工项目处以总投资额百分之四罚款(8.772万元);
对你单位二标段第九沙石加工项目处以总投资额百分之四罚款(8.2824万元);
共计对你单位罚款89.91162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鲁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行
账 号:1707024429020177862
(你单位应持本决定书到鲁山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开据《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进行相关业务处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鲁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