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lsx46/2018-00164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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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lsx46/2018-00164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 |
体裁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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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环罚决字[2018]第55号
鲁山县汇丰利达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3449158106(1-1)
营业场所:鲁山县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刘妞
一、违法行为和证据
2018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加油站扩建项目于2005年3月26日经鲁山县环保局审批,2016年10月20日项目配套环保设施通过验收,2018年2月份在加油站旁建设的电脑自动洗车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进行备案于4月投入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
3、现场照片2张
4、检查询问笔录1份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我局于10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鲁环罚告[2018]第5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鲁环罚告字[2018]第54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和履行的方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责令后已停止使用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停止生产使用,现30日内备案;
2、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鲁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行
账 号:1707024429020177862
(你单位应持本决定书到鲁山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开据《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进行相关业务处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鲁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