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lsx46/2018-00166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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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lsx46/2018-00166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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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环罚决字[2018]第57-1号
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2076394M(1-1)
法人代表人:王西科
住所:鲁山县梁洼镇鲁梁公路西八里坪
一、违法行为和证据
2018年10月26日,鲁山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赵棕乾、朱宏波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柴岭赤泥库项目于2016年7月18日经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审批,2017年1月开始建设,2017年10月25日建成并投入使用,至今未验收(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未验收),违法时间段较长。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
3、现场照片1张
4、检查询问笔录1份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我局于11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鲁环罚告[2018]第57-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鲁环罚告字[2018]第57-1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和履行的方式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管理类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1)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处10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限30日内完成验收;
2、处以叁拾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鲁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行
账 号:1707024429020177862
(你单位应持本决定书到鲁山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开据《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进行相关业务处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鲁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