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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信息

受理编号: 15639
信件名称: 孩子被打重伤惨,一直喊冤十七年。黑恶挡道和保护伞,法院伪造假审判
信件分类: 举报
提交时间: 2020-02-09
信件内容: 孩子被打重伤残 一直喊冤十七年 黑恶挡道和保护伞 法院伪造假审判 反映人:王帅兵,男,汉族,1983年12月22日生,住鲁山县熊背乡老庙庄村,村民。 反映人:王梅,女,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帅兵之母亲,农民,电话:15886788018 被举报单位:鲁山县人民法院 举报理由:鲁山县人民法院在下判决书的环节中,办案人员违法乱纪,枉法制造判决文书。 举报事实与经过: 一、举报人王帅兵2002年11月30日在鲁山县江河厂楼外楼饭店打工时,犯罪人张金榜(现役军人,现在河北玉田县93768部队服役)、郑德印(公办教师)、童跃辉(公办教师)、贠向攀(公办教师)、王超群(乡干部)、郑亚辉(农民)等六人在饭店饮酒,为张金榜庆贺生日,因申诉人王帅兵在厕所解手占用了厕所,犯罪人张金榜到卫生间解手为由,不论分说故意和几个同伙将反映人一顿暴打成重伤,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后鲁山县公安局做出(2002)第1306号刑事技术检验鉴定书,鉴定为在王帅兵属重伤。 二、案发后饭店老板报了案,鲁山县公安局熊背乡派出所立案侦查,并且做了六名犯罪人的原始笔录(原始笔录现在派出所存档),当时六名犯罪人均承受殴打申诉人的犯罪事实。后熊背派出所认为本案案情重大,就把案件转移至鲁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办理此案。当时除了张金榜回部队外,其余五名犯罪人都被追捕归案,拘留大约二十天左右案件没有做出任何处理的情况下就将五名犯罪人全部释放,释放后经(让河石建国)、(熊背村书记姚七)、(经老庙庄村书记王新强)三人私自签字办手续把此案撤了。 三、反映人王梅为儿子王帅兵讨回公道多次向县、市、省反映此案,要求把六名犯罪人捉拿归案履行法律制裁,并且赔偿其遭受到的经济损失,反映的问题不但没有得到解决,反而又遭受到公安局、法院对王梅进行惨无人道的非法拘留13次,共计150天。王梅通过拘留受尽了折磨,对王梅来说更是雪上加霜,儿子被打成重伤做了破颅手术,母亲又被非法拘留,可犯罪人却依旧逍遥法外,没有得到法律制裁,受害人也没有得到任何赔偿,并且还不停的受到不明人员的跟踪。 四、其中,鲁山县公安局办案人员称其中三名犯罪人够不着追究,经(宋洪州局长)、(马东光检察长)、(政法委刘廷文书记)、(公安局办案人员石树立)四个人签字办手续确认其中三名犯罪人无罪,可反映人有当时六名犯罪人有当时六名犯罪人承认全部殴打事实的原始笔录,证明其这三名犯罪人的确有殴打的事实,当事人也可以证明其全部殴打。因此,要依法追求其办案人员滥用职权充当保护伞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举报鲁山县法院在下判决书的环节中,公检法主要办案人员违法乱纪,制造假判决文书和犯罪人没有服刑的事实与理由: 一、《公安机关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27令)第185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决定后应当三日内告知受害人。刑事案件情节严重属于公诉案件不得随意撤案。可2003年受害人在没有得到任何解决也不知情的情况下,经(让河石建国)、(经熊背村书记姚七)、(经老庙庄村书记王新强)三人私自签字办手续把此案撤了。(反映人见过撤案手续,并知在何处) 二、由此可见,2003年案以撤如同消失,举报本人也未曾立案。公安局不会再追拿犯罪人。犯罪人没有归拿到案鲁山县检察院更是无法诉讼罪行,法院更是没有权开庭、审理、然而司法局也无法执行、送进监狱,可是鲁山县公检法就是徇私枉法,公权造假私自在没有开庭没有通知受害人的情况下在2004年与2007年对犯罪人郑亚辉,贠向攀下了两份判决书。 三、鲁山县法院刑事庭主管法官在给犯罪人郑亚辉、允向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下判决书时,没有通知受害人,也没有开庭。严重剥夺了受害人的参与权、质证权、举证权、知情权、陈述权、赔偿权,公民的依法诉说权被剥夺。确属徇私枉法,知法犯法,枉法作出两份刑事判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违法乱纪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鲁山县人民法院鲁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在开庭审理张金榜一案时,通过反映人到法庭确认张金榜是冒名顶替,并非张金榜本人。张金榜身为军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军人服役期间在地方作案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移交军队保卫部审查,应由军事法庭处理,然而鲁山县人民法院无权管辖处理。因为鲁山县法院确实弄虚作假,包庇犯罪人充当保护伞。也有武装部档案室,北京93768部队的上层师部保卫部证明张金榜从未退伍也从未服刑。(反映人曾去部队证实过,有保卫部证明)主管办案人员充当保护伞为犯罪人开脱罪行 五、综上所述因此,公安局没抓人,法院和司法局只走表面文书程序,徇私枉法包庇犯罪人假开庭下判决书,串通监狱公权造假服刑文书,虽然判决文书已下,但事实却不是如此。犯罪人没有得到法律制裁,受害人也没有得到任何赔偿。公、检、法,司法局以及当地村官、官官相护,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串通一气欺上瞒下构成职务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制造怨案。 鉴于上述事实,举报人对鲁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鲁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鲁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的三份刑事判决书表示坚决不服,要求依法撤销三份判决书,依法提起再审。由于办案人员违法乱纪行政不作为,充当保护伞黑势力行为造成受害人王帅兵、王梅语音上被压制,精神上被打击,身体上遭受折磨,至今不能恢复正常生活。由于公、检、法行政不做为强行欺压受害人,对受害人进行非法拘留十三次,造成受害人的医疗费、陪护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都没有得到赔偿。因此,请求上级党委、人大、纪委、纪检监察委彻查此案,依法追究鲁山县公、检、法,司法主管办案人员的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并赔偿受害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生活补助费等,依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续说反映,向上级领导反映鲁山县法院无视法律规定,对举报人王梅实施无理打击报复,镇压逼迫。2015年3月18日鲁山县人民法院用恶毒手段威胁、逼迫、镇压让受害人于法院打出了不让上访告状的协议书(证据见附件1)。鲁山县法院称:如果再上访告状就要判刑于我,甚至性命难保,公民依法上访的民主权被无理剥夺,有怨无处审,处处被镇压甚至还妄图劳教于我。公平、公正、法理何在,再次请求上级领导一定要为怨民撑腰做主,查清此案错误的事实,依法查处违法乱纪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依法打击黑势力和公职人员中的保护伞,依法办案,依法处理,还受害人一个合理合法的公道。 此致 逼迫镇压协议书(附件1) 举报人:王梅、王帅兵 举报人王梅:410423195609104041 2019年8月1日

回复信息

回复部门: 鲁山县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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