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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信息

受理编号: 20221
信件名称: 关于招标代理费过高的投诉
信件分类: 投诉
提交时间: 2020-12-03
信件内容: 尊敬的政府领导,我司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有限公司于2018年中标了《鲁山县牛郎织女文化产业园迎宾大道、露峰大道及大浪河景观建设项目》,但后因宏观经济及相关政策调整,该项目融资无法落地,故而我司未与鲁山县政府签订PPP合同;我司也同意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没收了我司的投标保证金80万元。 但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与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的招标代理合同为800万元,显著高于市场平均价格,且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履行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程序或比价程序; 现该招标代理机构提起诉讼要求我司支付招标代理费800万元,但该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代理费未经政府采购必要程序,我司不能认可,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中新创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招标代理合同亦属无效;同时,我司有理由怀疑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某些领导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存在舞弊或贪腐行为,请政府领导明察并为我司主持公道,不胜感谢。

回复信息

回复部门: 鲁山县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20-12-16
回复内容: 网民朋友你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告知如下: 调查处理情况 (一)关于反映人反映我局未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为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的调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法规〔2014〕344号)》第一条:“依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综上,该项目所确定的招标代理机购中新创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二)关于反映人反映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与住建局签订的招标代理合同为800万元,显著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现该招标代理机构提起诉讼要求我司支付招标代理费800万元;另,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中新创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招标代理合同亦属无效等问题的调查情况。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之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发布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本项目总投资约为 100437.57万元。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 5条“代理报酬参考(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及相关的约定,具体以项目总投资估算金额的千分之八计取招标代理费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投标人,在参与该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对所发布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是认可的。且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相关监督部门,均未收到关于该项目招标代理费用过高的质疑或投诉。另,我局与中新创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第七条有关费用:“招标代理费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由中标人支付,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并负责其在投标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此费用由投标人在投标中综合考虑。”故此,住建局与中新创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该项目合同纠纷案件的有关情况说明。 经了解,该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合同纠纷一案,已经鲁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目前,该案件已上诉至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此,关于反映人反映招标代理费用过高等问题应以法院判决为准。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关心和支持,您对我们的处理结果满意吗?如有疑问,请联系:0375-5032556。 责任单位:鲁山县住建局 责任领导:刘国政(鲁山县住建局局长) 主管领导:郝东军(住建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电 话: 13837564072 责 任 人:高长林(住建局城建股股长) 电 话: 13783232066。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关心与支持,您对我们的处理 结果满意吗?如有疑问,请联系:5059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