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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信息

受理编号: 41252
信件名称: 乡派出所某民警不作为
信件分类: 举报
提交时间: 2023-01-01
信件内容: 2022年5月中旬孤山村村民李晓纠集其子2人和她丈夫到我家菜地打砸,毁坏菜地,推翻我家砌的墙,随后又过半个月左右这四个人又来打砸时发生冲突,双方打架一事,经派出所调解已解决。但调解时并未解决李晓打砸我家菜地,推翻墙这件事,从一开始到现在我家一直向村里,乡里,派出所反映,但并未得到解决,今天我向派出所报案说李晓等人毁坏我家财物,派出所民警接到电话后,该民警说这件事已经解决了,事实上并没有,调解协议上没有任何关于打砸一事的内容。我给民警打电话报警,他东扯西扯,最后给我说他不受理,让我去任何部门去反映,他受理不了。

回复信息

回复部门: 鲁山县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23-01-09
回复内容: 网民朋友你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告知如下:一、反映问题:诉求:2023年1月1日,网民拨打110报警称:“有人把他家的墙推倒”,要求鲁山县公安局观音寺派出所立案调查,民警未受理。二、调查处理情况:(一)案件基本情况:2022年5月18日,李×家与辛××家因宅基地纠纷问题,辛××家阻碍李×家从辛××家东边的空地上埋水管和电缆,双方产生争执,后双方到观音寺乡孤山村委会解决该问题,村委会要求双方先保持当前土地的原貌。期间辛××的妻子马××私自在土地上栽种葱苗,引起李×的不满,被李×拔除。经村委会调查后,告知双方辛××家东边的空地是1978年李×从王××手中买来的宅基地,李×有买卖协议为证,土地使用权归李×家,如辛××家要使用该土地应与李×家商议。辛××及其妻子马××认为李×家没有相关土地手续,不认可村委会的决定,后在该土地上种植常青树再次引起了李×的不满。李×及其儿子匡××将辛××家之前在该土地上砌的羊圈的墙拆除。2022年5月29日,李×家在清理地上的砖块时,李×与马××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均有不同程度受伤。 (二)反映问题处理情况:2022年7月28日,经鲁山县公安局观音寺派出所、观音寺乡司法所以及鲁山县观音寺乡孤山村委共同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李×赔偿马××住院治疗及检查费用14536.16元,马××赔偿李×住院治疗及检查费用1800元,双方费用相抵后,李×赔偿马××12736元。关于土地及边界权属纠纷问题,建议双方通过职能部门或司法程序依法解决,均不得无故强行违法侵害他人身体及财产。 2022年11月18日上午9时许,辛××将李×家埋在辛××家东边土地下的吃水用的水管以及电缆挖出,并截折数段。鲁山县公安局观音寺乡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当天受理了该案,并开展调查工作。2023年1月1日,观音寺派出所民警到辛××家对其进行传唤,辛××拒绝配合公安机关工作,辛××的儿子(网民)当场提出2022年5月李×将其家中的墙推倒,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后办案民警当场告知网民 ,2022年7月28日,马××与李×在签订《调解协议书》时,双方已经达成共识,不再追究李×将辛××家墙推倒一事,如对土地纠纷问题有异议可以到相关职能部门解决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办案民警离开后,网民就推倒墙一事拨打110报警,后民警电话联系网民,告知其所报警情已经处置完毕,公安机关现无法受理已处置过的警情。 2023年1月4日,鲁山县公安局观音寺派出所所长、副所长在所里对网民及马××进行了约谈,告知其二人因土地纠纷引发的矛盾,自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之日起,不再追究对方的责任。双方的土地纠纷问题派出所无管辖权,建议通过职能部门或司法程序依法解决。 综上所述,反映人反映问题不属实,马××与李×已签订《调解协议书》,公安机关已经处理完毕。 非常感谢群众对鲁山县公安局工作的支持,如今后对该方面有任何问题,可直接拨鲁山县公安局观音寺派出所电话:0375—5659110。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关心与支持,您对我们的处理 结果满意吗?如有疑问,请联系: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