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鲁农机〔2019〕6 号
  • 索引号
  • lsx55/2019-00060
  • 关键词
  • 关于2015年度微灌设备结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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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度微灌设备结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9-02         浏览次数:

 

 

 

 

 

 

鲁农机〔2019〕6 号

 

 

关于2015年度微灌设备结算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2015年我局受理微灌设备农机补贴200台(套),后接农业部通知,暂停结算。2017年10月,我局接平顶山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转发手机短信通知(附后):“根据农机化司最新会议精神,农机产[2015]139号文件暂停的四家企业农机补贴,经过县级农机部门认真核实,确实无问题的,可以按照补贴程序,进行支付。不再另行下文通知”。

我局接到通知后,对原受理的资料重新进行审核,针对价格虚高问题,2018年7月,委托鲁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设备进行价格认定(价格认定结论书附后)。

2019年4月,我局成立以副局长袁洲坤为组长,党组成员付国豪为副组长,付晓红为成员的补充核查组,在审核2015年核查资料基础上,对这批设备进行了补充核查(核查报告附后)。

根据以上情况,2019年4月18日,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每台(套)微灌设备的补贴额按评估认定价重新计算(4000元÷13000×12705=3909元)为3909元。在补充核查中发现,部分水泵没有安装使用;未使用水泵不予补贴;每台水泵折算0.4套,扣出补贴(3909×0.4=1564元)1564元,折算后水泵没有安装使用的微灌设备每台(套)实际补贴额为2345元(3909-1564元=2345元),执行此标准待报请上级农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目前,可参考贵州省的做法,暂按2000元/台(套)进行补贴(黔农发[2015]158号文附后)。理由是:(一)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农机产[2015]139号文件规定:“各省要重点关注喷灌机械设备和灌溉首部的省级归档和补贴情况,将其列入县级核机和省级督导的重要内容,强化补贴数据日常监测分析,借鉴相关省份关于补贴额的管理经验和下调办法,对苗头性问题及早发现,对违规问题按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发布和上报我司。”(二)农办机[2019]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之规定:“加强省级联动处理,对在一个省份发生较重、严重违规行为或被采取暂停全部产品补贴资格及以上处理措施的农机产销企业,其他各省份应及时联动,直接采信有关处理规定,对生产企业和涉及的经销企业做出同等处理,并结合实际进一步深入调查处理。”

按照以上决定,由农机补贴办公室和计财股负责具体办理结算事宜。

按以上处理意见对微灌设备进行补贴,若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符,销售企业鲁山县艳芳农机公司应当负责追回全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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