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索引号
- lsx46/2019-00086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乡镇局委信息公开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鲁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环罚决字[2019]第38号)
鲁环罚决字[2019]第38号
鲁山县林发木板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92410423MA4553QN88(1-1)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张玉晓
地 址:鲁山县熊背乡宿王店村二组
一、违法行为和证据
2019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年加工板材74万块木材加工项目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情况下,于2019年5月20日开工建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
3、现场照片2张
4、检查询问笔录1份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我局于7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鲁环罚告[2019]第39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鲁环罚告字[2019]第39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责令后已停止建设情形。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和履行的方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责令后已停止建设的,处总投资额1%以上2%以下的罚款。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总投资额(15万元)1.5%罚款(225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鲁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行
账 号:1707024429020177862
款项交清后,到鲁山县环境环保局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罚没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每日加处3%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数额为罚款的一倍。如有疑问,请拨打0375-737017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鲁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