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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环罚决字[2019]第39号)

发布日期:2019-09-20         浏览次数:

鲁环罚决字[2019]第39号


鲁山县文盛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423000030549(1-1)

住  所: 鲁山县董周乡杨树底村

法定代表人:黄文盛

一、违法行为和证据

2019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配合河南省涉气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组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3号湿料车间外堆存的尾矿粉及施工产生的黄土没有覆盖。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

3、现场照片3张

4、检查询问笔录1份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我局于8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鲁环罚告[2019]第44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鲁环罚告字[2019]第44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违法行为为社会影响较小或危害后果不严重的。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和履行的方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社会影响较小或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停业整治。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单位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鲁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行 

账    号:1707024429020177862   

款项交清后,到鲁山县环境环保局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罚没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每日加处3%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数额为罚款的一倍。如有疑问,请拨打0375-737017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鲁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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