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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环罚决字[2019]第46号)
鲁环罚决字[2019]第46号
鲁山县龙兴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56248561N
地址: 鲁山县辛集乡尚王村
法定代表人:王欢欢
一、违法行为和证据
2019年7月25日,平顶山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原料库原料入口处无收尘罩、破碎车间皮带传输系统无密闭、陈化车间密闭不严有物料外泄、皮带传输系统,存在粉尘无组织排放。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上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
3、现场照片2张
4、检查询问笔录1份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我局于8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鲁环罚告[2019]第49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鲁环罚告字[2019]第49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和履行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上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2万元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鲁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行
账 号:1707024429020177862
款项交清后,到鲁山县环境环保局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罚没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每日加处3%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数额为罚款的一倍。如有疑问,请拨打0375-737017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鲁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