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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民政局行政许可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19-12-10         浏览次数:
鲁山县民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类(共9项)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
股室
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
1社会团体登记(1)   申请筹备批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单位或个人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5日60日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30日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批准筹备证明文件;对不批准筹备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15日
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10日10日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社会团体筹备登记后依法进行筹备。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7172731                         投诉机构:鲁山县民政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072310
受理地点:鲁山县顺城路东段民政局















鲁山县民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类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
股室
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
2社会团体登记(2)   成立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况,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四)法定代表人;(五)活动资金;(六)业务主管单位。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5年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5日30日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20日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对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5日
送达4.送达责任:向社会团体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信息公开。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10日10日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后依法开展活动。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7172731                        投诉机构:鲁山县民政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072310
受理地点:鲁山县顺城路东段民政局















鲁山县民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类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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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
3社会团体登记(3) 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条第一款:“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3日5日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按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10日20日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变更后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不予变更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5日
送达4.送达责任:向社会团体颁发变更后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信息公开。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10日10日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社会团体变更后依法开展活动。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7172731                          投诉机构:鲁山县民政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072310
受理地点:鲁山县顺城路东段民政局















鲁山县民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类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
股室
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
4社会团体登记(4)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条第二款:“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社会团体章程核准书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3日5日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10日20日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社会团体章程核准书,对不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5日
送达4.送达责任:向社会团体颁发社会团体章程核准书,信息公开。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10日10日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社会团体注销后不再开展活动。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7172731                     投诉机构:鲁山县民政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072310
受理地点:鲁山县顺城路东段民政局















鲁山县民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类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
股室
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
5社会团体登记(5)   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给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决定书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3日5日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10日20日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决定书,对不予注销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5日
送达4.送达责任:向社会团体颁发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决定书,信息公开。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10日10日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社会团体注销后不再开展活动。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7172731                          投诉机构:鲁山县民政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072310
受理地点:鲁山县顺城路东段民政局















鲁山县民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类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
股室
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1)   成立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二条:“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单位或个人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有效期4年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5日60日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30日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决定;对不予核发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15日
送达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信息公开。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10日10日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开展活动。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7172731                     投诉机构:鲁山县民政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072310
受理地点:鲁山县顺城路东段民政局















鲁山县民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类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
股室
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
7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2)   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3日5日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10日20日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变更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对不予变更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5日
送达4.送达责任:向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变更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信息公开。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10日10日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后依法开展活动。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7172731                         投诉机构:鲁山县民政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072310
受理地点:鲁山县顺城路东段民政局
鲁山县民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类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
股室
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
8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3)   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十六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决定书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3日5日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10日20日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决定书,对不予注销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5日
送达4.送达责任:向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民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决定书,信息公开。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10日10日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后不再开展活动。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7172731                  投诉机构:鲁山县民政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072310
受理地点:鲁山县顺城路东段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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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许可类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
股室
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
8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4)   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1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受理2.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3日5日不收费
审查3.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10日20日
决定4.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变更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对不予变更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5日
送达5.送达责任:向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变更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信息公开。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10日10日
事后监管6.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后依法开展活动。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7172731                         投诉机构:鲁山县民政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072311
受理地点:鲁山县顺城路东段民政局
鲁山县民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类
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
股室
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
9社会团体登记(1)申请筹备批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单位或个人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5日60日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30日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批准筹备证明文件;对不批准筹备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15日
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10日10日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社会团体筹备登记后依法进行筹备。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7172731                  投诉机构:鲁山县民政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07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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