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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民政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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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民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类(共6项)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拆毁地名标志的处罚 | 无 | 《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 2013年9月6日)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的;(二)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三)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损毁地名标志的。” | 单位或个人 |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 无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 ||||||||||||
其他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074991 投诉机构:鲁山县民政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072310 | ||||||||||||||
受理地点:鲁山县顺城路东段民政局 | ||||||||||||||
鲁山县民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 无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河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依法修复、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不得改变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单位 |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 无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 无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告知送达当事人。 |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5074991 投诉机构:鲁山县民政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072310 | ||||||||||||||
受理地点:鲁山县顺城路东段民政局 | ||||||||||||||
鲁山县民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 |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 无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 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社会团体 | 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 无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172731 投诉机构:鲁山县民政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072310 | ||||||||||||||
受理地点:鲁山县顺城路东段民政局 | ||||||||||||||
鲁山县民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4 |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无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单位或个人 | 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 无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172731 投诉机构:鲁山县民政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072310 | ||||||||||||||
受理地点:鲁山县顺城路东段民政局 | ||||||||||||||
鲁山县民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5 |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单位印章;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 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 无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 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 无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172731 投诉机构:鲁山县民政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072310 | ||||||||||||||
受理地点:鲁山县顺城路东段民政局 | ||||||||||||||
鲁山县民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6 |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无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单位或个人 | 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 无 | 无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社会组织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172731 投诉机构:鲁山县民政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0723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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