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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市场监管局2020年4月份食品案件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0-05-08         浏览次数:

2020年4月份食品案件信息

1

宝丰县协盈商贸有限公司鲁山分公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2020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张店乡后营村二组的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存放的由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品的42度金质5酒8箱,批号:18370,生产日期:2018.10.25,当事人提供不出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了“鲁市监当罚【2020】 1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鲁市监责改字【202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警告,责令七日内改正以上违法行为,2020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商品合格区存放的由山西杏花村汾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杏花村典酒15箱,(生产日期:20160801),当事人现场仍提供不出该批产品的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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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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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吉兰生态餐厅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2020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原料库货架上存放的外包装箱标注名称为吐鲁番葡萄干1箱;产地:中国·新疆·吐鲁番;经现场人员仔细确认,该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鲁市监强决字【2020】1号”文书。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吐鲁番葡萄干”1箱;

2、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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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3

鲁山县顺诚副食商行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2020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存放康师傅香辣牛肉面2箱,制造商:郑州顶益食品有限公司,规格108克×12桶,生产日期:20200302,保质期:六个月。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该产品的供货方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了“鲁市监当罚【2020】 2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鲁市监责改字【2020】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警告,责令七日内改正以上违法行为,2020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存放的鲁花压榨玉米油5瓶,生产者:山东鲁花浓香花生油有限公司(分装),净含量:900毫升,生产日期:2019/08/03,保质期:18个月。现场仍提供不出该产品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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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4

鲁山县六福娃母婴之家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2020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门口营业区北边货架正在销售的保健食品“鳕鱼肝油软胶囊”(标示生产商: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规格:0.5g/粒,生产日期:20191107,保质期:24个月),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当事人存在超出核准经营项目经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下达了“鲁市监当罚〔2020〕16-02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鲁市监责改字〔2020〕16-0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警告并责令10个工作日内到市场监管局提交变更经营许可申请。2020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门口营业区北边货架正在销售的保健食品“鳕鱼肝油软胶囊”(标示生产商: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规格:0.5g/粒,生产日期:20191107,保质期:24个月),《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核准的经营项目仍未依法变更。2020年4月14日立案,立案号〔NO:2020-135〕, 本案没有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罚款55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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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5

鲁山县鑫聚婴奶粉专卖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2020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营业区货架摆放的:(1)“骨头饼”,标示生产厂家:安徽省朗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0101,保质期:常温12个月,净含量:100克,数量:22瓶;(2)“山药薯你棒”,标示生产厂家:安徽省朗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0101,保质期:常温12个月,净含量:136克,数量:24瓶。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两种食品的供货者的资质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下达了“鲁市监当罚〔2020〕16-03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鲁市监责改字〔2020〕16-0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警告并责令七日内改正其违法行为。2020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再次检查时发现,营业区货架摆放的:(1)“骨头饼”,标示生产厂家:安徽省朗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0101,保质期:常温12个月,净含量:100克,数量:10瓶;(2)“山药薯你棒”,标示生产厂家:安徽省朗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0101,保质期:常温12个月,净含量:136克,数量:12瓶。当事人仍不能提供上述两种食品的供货者许可证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2020年4月16日立案,立案号〔NO:2020-145〕,本案没有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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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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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张官营镇中心大药房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2020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门口营业区货架摆放的:(1)“金银花”花卉饮品,标示生产企业:亳州市滋草堂茶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0312,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25克,数量:12袋;(2)“枸杞”,标示生产企业:亳州市滋草堂茶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0312,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200克,数量:9袋。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两种食品的供货者的资质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下达了“鲁市监当罚〔2020〕16-04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鲁市监责改字〔2020〕16-0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警告并责令七日内改正其违法行为。2020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再次检查时发现,营业区门口营业区货架摆放的:(1)“金银花花卉饮品”,标示生产企业:亳州市滋草堂茶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0312,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25克,数量:7袋;(2)“枸杞”,标示生产企业:亳州市滋草堂茶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0312,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200克,数量:6袋。当事人仍不能提供上述两种食品的供货者许可证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2020年4月16日立案,立案号〔NO:2020-146〕,本案没有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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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7

鲁山县张官营镇老亢超市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2020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营业区南边货架摆放的:(1)“麦德轩奶酪面包”,标示生产厂家:段氏食品厂,生产日期为:20200305,保质期:常温120天,净含量:100克,数量:115袋;(2)“天宜南瓜酥”,标示生产厂家:开封市麦之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00306,保质期:常温9个月,净含量:58克,数量:92袋。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两种食品的供货者的资质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下达了“鲁市监当罚〔2020〕16-01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鲁市监责改字〔2020〕16-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警告并责令七日内改正其违法行为。2020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再次检查时发现,营业区货架摆放的:(1)“麦德轩奶酪面包”,标示生产厂家:段氏食品厂,生产日期为:20200305,保质期:常温120天,净含量:100克,数量:30袋;(2)“天宜南瓜酥”,标示生产厂家:开封市麦之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00306,保质期:常温9个月,净含量:58克,数量:26袋。当事人仍不能提供上述两种食品的供货者许可证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2020年3月27日立案,立案号〔NO:2020-90〕,本案没有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罚款8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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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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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赵村镇婵婵蔬菜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2020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出示执法证后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一、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注册号:410423613217596;二、《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4104230025992,;三、当事人货架上摆放的两种预包装食品:1、香辣芥丝,生产日期:2019年8月8日,保质期:10个月,制造商:临沂市建友食品有限公司,共6包;2、盐渍金针菇,生产日期:2019年9月21日,保质期:12个月,制造商:在平县聚源食品有限公司,共5包。上述两种预包装食品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四、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鲁市监责改字【2020】3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0)30号”,责令七日内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2020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销售的两种预包装食品:1、香辣芥丝,生产日期:2019年8月8日,保质期:10个月,制造商:临沂市建友食品有限公司,共2包;2、盐渍金针菇,生产日期:2019年9月21日,保质期:12个月,制造商:在平县聚源食品有限公司,共1包。当事人仍不能提供上述预包装食品的供货者许可证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2020年4月10日立案调查,立案号NO:2020-119,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作为,决定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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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9

鲁山县赵村镇万里香熟食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020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出示执法证后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一、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23MA44TRUQ3X;二、《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104230044381;三、陈丐华,女,汉族,身份证号:330324197404163304,住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温溪街198号,现住鲁山县赵村镇中汤街,不能提供从事上岗工作的有效健康证明;四、执法人员当场向其下达了“鲁市监责改字【2020】1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0)15号,限10日内改正,给予警告。2020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是否办理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办理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2020年3月17日立案调查,立案号NO:2020-068,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作为,决定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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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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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赵村镇六月烘焙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020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出示执法证后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一、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23MA441BMN1W,;二、《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4104230029496;三、该店处于营业状态;四、薛向召,男,汉族,身份证号:410423198901035411,住鲁山县赵村乡赵村七组327号,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不能提供从事有效健康证明;五、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下达了“鲁市监责改字【2020】2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0)23号,责令1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020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是否办理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办理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2020年4月10日立案调查,立案号NO:2020-118,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作为,决定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罚款55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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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河南省正康医药有限公司鲁山第五十三店经营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20204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阿胶片、“益生菌粉”、“健维钙咀嚼片”等预包装食品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监当罚2020012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监改字202002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警告,责令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204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再次检查时发现,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改正其违法行为,当事人仍不能提供上述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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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12

河南省正康医药有限公司鲁山第三十八店经营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2020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营业场所食品区摆放有7袋“高老六®山楂雪丽球”(生产企业:青州市圣丰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80g,生产许可证号:SC11737078106107,生产日期:2020年1月1日,保质期:12个月),当事人提供不出上述批次食品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002”和“《责令改正通知书》鲁市监责改字【2020】02号”,给予警告,并责令七日内改正以上违法行为。2020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营业场所内食品区摆放有6袋塑料包装“清凉薄荷糖”(生产企业:襄城县亚世发食品厂,净含量:252克,生产许可证:SC113411025000665,生产日期:2020年3月9日,保质期:24个月),当事人仍不能提供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当场未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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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康润大药房经营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2020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营业场所食品区摆放有10袋“盛華®金银花”(生产企业:光山县韩氏茶叶有限责任公司,净含量:25g,生产许可证号:SC11441152200550,生产日期:2020.04.02,保质期:18个月)和9袋“盛華®山楂干”(生产企业:光山县韩氏茶叶有限责任公司,净含量100g,生产许可证号:SC11441152200550,生产日期:2020.01.02,保质期:18个月),当事人提供不出上述2种批次食品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001”和“《责令改正通知书》鲁市监责改字【2020】01号”,给予警告,并责令七日内改正以上违法行为。2020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营业场所内食品区摆放有7袋“康翊堂®玫瑰花”(生产企业:毫州市博轩堂保健饮品有限公司,净含量:35克,生产许可证:SC11434160205692,生产日期:20200304,保质期:常温下保存18个月),当事人仍不能提供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当场未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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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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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辛集乡豫泉水厂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2020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一、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32410423MA40X80B6J,经营者:石英慧;经营范围:桶(瓶)装纯净水 生产销售;二、办理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4104230031987,负责人:石英慧,有效期至2022年9月24日;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工作人员孙霞、女、汉族、身份证号码:410423195912169024,现场不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四、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鲁市监当罚〔2020〕011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鲁市监改字〔2020〕02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警告,责令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20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再次检查时发现,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改正其违法行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孙霞仍未办理健康证明。2020年4月15日立案调查,立案号(NO:2020-138)。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六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作为,决定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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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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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二松名烟名酒店经营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2020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随机抽查2种预包装食品,其中“麦烧”15袋,标示生产商:杭州临安小天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年09月17日,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120克/袋;“纯牛奶”20提,标示生产厂家:现代牧业(蚌埠)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1月16日,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250ML×10包/提,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0-09-10”和“《责令改正通知书》鲁市监责改字【2020】-09-10号”,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并责令三日内改正其违法行为,2020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接到“《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0-09-10”和“《责令改正通知书》鲁市监责改字【2020】-09-10号”后,逾期后仍未整改,即立案调查(立案号:NO:2020-108),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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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16

鲁山县二松名烟名酒店经营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2020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随机抽查2种预包装食品,其中“麦烧”15袋,标示生产商:杭州临安小天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年09月17日,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120克/袋;“纯牛奶”20提,标示生产厂家:现代牧业(蚌埠)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1月16日,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250ML×10包/提,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0-09-10”和“《责令改正通知书》鲁市监责改字【2020】-09-10号”,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并责令三日内改正其违法行为,2020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接到“《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0-09-10”和“《责令改正通知书》鲁市监责改字【2020】-09-10号”后,逾期后仍未整改,即立案调查(立案号:NO:2020-108),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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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17

鲁山县胡欣粮油店经营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2020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货架上正在销售的“石人山”牌孜然粉(标示生产商:河南省石人山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30克,生产日期:2019年12月21日,保质期18个月),当事人提供不出上述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13-02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鲁市改字〔2020〕13-0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警告并限期七日内改正。2020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货架上正在销售的“莲花”牌味精(标示生产商: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净含量:24克 ,生产日期:2019年8月2日,保质期3年),当事人仍不能提供食品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鲁山县政府
信息公开网

 

 

 

 

 

 

 

 

 

 

2020.04.30

17

鲁山县胡欣粮油店经营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2020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货架上正在销售的“石人山”牌孜然粉(标示生产商:河南省石人山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30克,生产日期:2019年12月21日,保质期18个月),当事人提供不出上述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13-02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鲁市改字〔2020〕13-0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警告并限期七日内改正。2020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货架上正在销售的“莲花”牌味精(标示生产商: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净含量:24克 ,生产日期:2019年8月2日,保质期3年),当事人仍不能提供食品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鲁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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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18

鲁山县仓头乡济仁堂大药房经营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2020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货架上正在销售的“禹山红”牌苦荞茶(标示生产商:北川羌族自治县禹山苦荞食品厂,净含量:500毫升,生产日期:2019年10月16日,保质期18个月),当事人提供不出上述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13-01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鲁市改字〔2020〕13-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警告并限期七日内改正。2020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货架上正在销售的“杏宏源”牌山楂糖丸(标示生产商:河南杏宏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净含量:120克 ,生产日期:2019年9月26日,保质期24个月),当事人仍不能提供食品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罚款7000元,上缴国库。

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鲁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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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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