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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sx24/2020-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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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国资局召开《鲁山县国有企业资产及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清查工作》会议
按照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鲁山县国有企业资产及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2020】34号)文件精神,鲁山县国资局于2020年9月28日下午3:30在财政局四楼召开《鲁山县国有企业资产及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清查工作》会议。
为全面摸清我县国有企业“家底”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营性资产情况、资产质量和经营成果,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如实向县人大汇报国有资产情况,努力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集中统一监管,促进我县国有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决定召开本次资产清查工作会议。
(一)资产清查基准日:本次资产清查基准日为2019年12月31日。
(二)资产清查范围:本方案所称县国有企业包括县管国有企业,县直各部门、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本级及所属全部级次的国有独资或控股、实际控制子企业。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纳入财政管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产中取得经营性收入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三年以上出租、出借资产,长期投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全部资产等﹚。
以上资产清查范围内确因存在客观原因不能参加资产清查的,由主管部门报送名单、说明原因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以账面数作为资产清查结果申报。如资产清查基准日企业或其所属子企业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最近一年内因某种特定经济行为已组织过清产核资或资产清查的,已经停产或关闭破产的,可以不进行资产清查和专项审计,直接以资产清查基准日账面数上报备案。
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本工作方案要求,制定相应的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本单位经营性资产清查工作,对资产清查工作过程及结果负责,并将本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资产清查专题工作报告按规定时间节点上报资产股、政策法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