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lsx45/2021-00010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乡镇局委信息公开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文号 | |
索引号 | lsx45/2021-00010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乡镇局委信息公开 |
体裁分类 | |
服务对象 |
鲁山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鲁山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提出申请 | 1、筹建人需要行政指导的,填写《娱乐场所行政指导申请表》自即日起10日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行政指导意见书。 | 责任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 | 娱乐场所经营许可(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 | 设立、变更、延续、注销、补正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 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 法人组织,单位及个人 | 鲁山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无 | 娱乐经营许可证,2年 | 受理 | 2、受理责任:接收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审批 窗口 | 20个工作日(不包括行政指导、公示和听证时间) | 20个工作日(不包括行政指导、公示和听证时间) | 不收费 | 保留 |
审查 | 3、审查责任: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进行材料审查,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结合材料和现场检查结果提出审查意见。 | 审批股、 执法股 | ||||||||||||
公示 | 4、公示责任: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地检查合格的,应当在设立场所、文化行政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日。 | 审批股、 | ||||||||||||
听证 | 5、听证责任: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法制股、审批股,执法股 | ||||||||||||
审核决定 | 6、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理由)。 | 主管领导 | ||||||||||||
送达 | 7、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窗口、审批股 | ||||||||||||
事后监管 | 8、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娱乐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持证企业应当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执法股、审批股、 |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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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5-5051211 投诉机构:鲁山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投诉电话:0375-5051211 | ||||||||||||||
受理地点:鲁山县鲁平大道文化广场 |
鲁山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 | 设立 变更注销补证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四条、文化部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市发【2002】46号)、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文市发【2003】31号)《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5】627号) 《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 | 法人组织、单位 | 鲁山县文化 广 电 和 旅 游 局 | 无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3年 | 受理 | 1、受理责任:接收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窗口 | 筹建阶段20个工作日、 最终审核阶段15个工作日 | 筹建阶段20个工作日、最终审核阶段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保留 |
审查 | 2、审查责任: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材料审查,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结合材料和现场检查结果提出是否通过认证意见。 | 行政审批股、执法股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理由)。 | 主管 领导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
事后监 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持证单位应当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执法股、审批股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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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5-5051211 投诉机构:鲁山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投诉电话:0375-5051211 | ||||||||||||||
受理地点:鲁山县鲁平大道文化广场 |
鲁山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