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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清理结果确认报告

发布日期:2021-01-13         浏览次数:

 

 

鲁山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权利清单和责任清单资料汇编

 

 

 

 

 

 

 

 

 

 

 

 

(2020年10月)

 

 

鲁山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事项清理结果确认报告

 

县委、县政府:

按照县编办领取的《关于开展县级政府权责清单调整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县清理审查组的具体反馈意见和建议,我局再次对自查填报的《部门行政职权清理目录汇总表》、《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和《部门行政职权交叉分散事项表》中的内容及格式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修改和完善。经最后确认,我单位现有实施的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事项共 98 项(其中,行政许可7 项、行政处罚81 项、行政强制  2 项、行政检查8 项、

行政职权交叉分散事项共 0 项),不存在漏报、多报、错报等问题。与2015年上报的数据相比,撤销原行政许可第2、第6、第10项,撤销原行政处罚第9、第16项,撤销原行政强制第3项,新增行政检查8项,分别为:

第1项负责全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实施依据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六条;

第2项负责全县区域内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实施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

第3项负责全县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实施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4项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实施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第5项全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

第6项全县区域内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依据《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第7项全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实施依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8项全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监督管理,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第八条 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特此报告。

                          

                                

 

鲁山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0年10月15

 

 

 

 

 

目       录

 

一、附件1:清理行政职权工作联系表

 

二、附件2:部门行政职权清理目录汇总表

 

三、附件3:部门行政职权交叉分散事项表

 

四、附件4: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五、附件5:部门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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