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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发布日期:2018-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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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名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2、主要内容: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予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3、行政标准:2017年,农村特困供养对象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5100元,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3900元,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585元。按照特困人员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三种情况,特困人员护理标准分别确定为每人每月60元、100元、200元。
4、办理程序:(1)个人申请;(2)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入户调查审核;(3)县民政部门审批。
5、适用范围: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具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6、联 系 人:张盈旗 李亚召 联系电话:0375-508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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