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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旅游业稳定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21         浏览次数:


 

鲁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旅游业稳定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有关单位,土门办事处:  

现将《鲁山县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旅游业稳定发展十项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2月21

鲁山县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旅游业

稳定发展十项措施

 

为全面贯彻中央、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坚持“一手牵两头”要求,积极应对新冠肺炎对县域旅游产业的影响,助力旅游产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战胜疫情稳定发展的通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意见》(平政〔2020〕2号)精神,结合县情实际,特制订以下措施。

一、支持对象

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县域A级景区、星级饭店、星级农家乐、旅行社(以下简称“旅游企业”)。

二、支持举措

(一)财政资金支持

1.县财政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加快尧山5A级景区、尧山温泉旅游度假区整改提升,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整改任务;稳定全县旅游市场,对符合《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域旅游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旅游企业和个人(第二批星级农家乐经营单位),在疫情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评估验收和奖补拨付。

责任单位:市尧管局、县财政局、县文广旅局

(二)强化金融扶持                                              

2.加强对旅游企业信贷支持,引导银行机构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加大信贷融资供给,做好受困旅游企业的金融服务。鼓励县内各银行机构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加大对旅游企业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旅游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责任单位:县金融工作局、县财政局、县文广旅局

(三)实施税收减免和缓缴  

3.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同时,生产经营特别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由税务部门依法依程序办理。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四)减轻企业负担

4.对受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旅游企业的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减免。减收或免收对餐饮、住宿、购物、娱乐、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征收的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卫生、疾病控制机构对餐饮和住宿行业进行针对疫情的卫生检验、检查,以及对从业人员进行的强制性体检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卫健委、县交通局、县文广旅局、县疾控中心

5.积极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文件精神,抓紧组织协调和实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工作,确保80%质量保证金在2020年2月底前全部结转到位。

责任单位:县文广旅局

6.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旅游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减半收2个月房租,受益财政给予适当补贴。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市场运营方对企业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

责任单位:市尧管局、县文广旅局、县国资局、县住建局

7.受疫情影响,面临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可申请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延期缴纳。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国网鲁山供电公司、县广播局、县水利局

8.受疫情影响,面临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会,可视同正常缴存,不影响缴存人员个人权益。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支持产业发展,促进就业

9.积极落实旅游企业促进再就业、吸纳贫困人口就业的税费减免等各项财税优惠政策。从专项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资金,支持旅游主管部门开展各类旅游技能、服务培训,带动群众稳定就业。

责任单位:县文广旅局、县扶贫办、县人社局

10.根据市场变化积极调整市场模式,鼓励旅游企业加强产品创新、引领文旅融合、提升服务品质、创新市场发展,帮助企业走出疫情影响,激发旅游市场活力。鼓励景区、宾馆(饭店)、民宿等旅游企业在疫情期间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改造升级,政府提供施工许可等政策支持。疫情过后,加强旅游企业的宣传工作,帮助企业走出疫情影响,激发旅游市场活力。

责任单位:县文广旅局、有关乡镇政府

三、其他事项

其他各类因疫情影响而经营困难的旅游相关企业,可参照此措施给予支持。本措施执行期限为发布之日起,至疫情结束后六个月内止。上级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重复的择优选择,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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