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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教体系统“八小时”以外“八不准”
发布日期:202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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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相关规定,切实加强教体系统“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不断规范和约束言行举止,强化纪律规矩意识,改进教体系统干部职工作风建设,特制定“八不准”。
1.不准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及有违背师德失范的行为。
2.不准在公共场合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发表、转发不当言论、传播小道信息。
3.不准违规参与“酒局”“牌局”或服务对象组织的“升学宴”“谢师宴”。
4.不准参与借、放高利贷,禁止为他人违规提供贷款担保。
5.不准不遵守社会公德,不孝敬老人、存在家庭暴力,作出有损教师形象的行为。
6.不准参加赌博、传播不良信息、吸食毒品等低俗违法活动或组织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组织活动。
7.不准饮酒后驾车、醉酒驾车。
8.不准作出教体系统“八小时”外需要监督管理的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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