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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鲁政〔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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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山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11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土门办事处:

为切实加强我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进一步提升运行质量和使用效益,经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印发《鲁山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111

鲁山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安排部署,注重源头管控,坚持建管并重,健全管护制度,创新管护机制,强化监督考核,实现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打造全国重要粮食生产核心区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1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21〕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是指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养护,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本办法适用于2011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包括机井、泵站、塘堰坝、小型集雨设施、输排水设施、渠系建筑物、高低压电力设施等。通过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的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农田水利设施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护。

第四条  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是为了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做到管护有人员、有资金、有制度、有监督,实现设施管用、群众满意、长期受益 

 

第二章  管护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县、乡两级政府对管护工作负主体责任。县级政府负总责,负责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经费、考核奖惩以及维修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监管等工作。乡级政府承担管护属地责任,主要负责明确管护主体、监督责任落实、加强人员培训、维修损坏设施等工作村级组织负责全面管护辖区内农田水利设施,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和巡维修档案,巡査发现设施损坏后,要尽快向乡级政府报告,由乡级政府组织维修。

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门是管护工作的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管护政策,指导、监督和评估管护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核定农业用水价格,协调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财政部门负责列支管护经费、加强资金监管等。水利部门负责加强对农民用水组织的管理指导等。供电公司供电公司要全面加强对农田水利设施灌溉用电高压设施的管护,自觉接受监督,确保农田水利设施正常供电、稳定运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管护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  村党支部书记任本村井长,牵头负责辖区内机井及其他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等工作,协调解决管护和使用中的矛盾和题,加强对管护人员的管理指导。根据农田水利设施数量,村级要确定若干名管护员,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管护,原则上以村为单位,每个行政村至少配备1名管护员。村级管护员应有劳动能力、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具备农业设施、智能手机操作常识。村级管护员可以从本村现有公益岗位、村级用水服务站水管员、无职党员、村干部中优选,人员确定后,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街道)统一审核管理

第八条  乡级政府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维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若干名维修人员,由乡级农业农村机构管理。各地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维修问题。

 

第三章  管护措施

 

第九条  坚持建管并重,将农田水利设施建后管护作为新建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在规划设计、建设施工、项目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统筹考虑项目建设和运营管护强化项目施工管理,严格建设标准,加强工程监理,完善档案资料,严把采购和施工质量关、项目竣工验收关,从源头上夯实工程质量基础。对工程质量保证期内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负责维修和更换,并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以及理顺农业灌溉用电设施建管体制等有关规定,明晰不同类型设施的产权。政府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原则上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与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办理工程移交登记手续,交接工程设施清单和项目设计、验收等备份资料,指导乡镇(街道)与管护主体订管护协议和目标责任书,纳入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监管范围

第十条  创新管护方式,因地制宜开展管护工作。

(一)依托用水协会管护。农民用水协会使用农田水利设施的,可以与村民委员会协商确定由其作为管护实施主体。

委托经营主体管护。已规模流转的耕地,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规模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接受、服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监督,与村委会签订管护协议,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义务,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变更农田水利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

(三)鼓励市场主体参与管护。县级政府可采取市场化手段,通过工程总承包、特许经营、专业公司管理等方式,由第三方对农田水利设施实行一体化开发、建设、管护可通过引入商业保险等,解决设施管护问题。

(四)其他切实可行的管护模式。

第十一条  管护主体应经常对农田水利设施进行巡查,平时每月对农田水利设施巡查至少1次、每季度设备(试)运行一次,农忙时期每周巡查至少1次,并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发现损坏情况,应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

第十二条  管护主体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收割机、耕土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等造成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发现人为破坏工程设施要及时制止。已造成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由损坏者予以修复或赔偿,并立即向乡镇(街道)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发现有重大破损现象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上报乡镇(街道)。管护主体为村民委员会的,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应组织工作人员及时现场查看并测算维修工程量及维修费用,在管护资金中酌情解决。管护实施主体为农民用水协会的,由农民用水协会负责维修,资金不足部分由农民用水协会向村民委员会申请解决。管护实施主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由经营主体自筹资金维修。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和管护主体都应建立管护台账,记录管护情况。各乡镇(街道)每季度向县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管护情况。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县政府加强对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管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县发改、财政、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能,全力推动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

第十六条  将每年11月定为全农田设施“管护月”。开展宣传活动,普及管护政策和常识,增强管护责任意识,营造良好氛围;开展排查行动,立足农业生产需求,突出重点、全面覆盖,査清设施存在问题;开展集中整改,针对排发现的问题,坚持即查即改,提高管护质量。要以技术信息化促进管护现代化,整合农田设施管护信息平合、用水用电监管平合、农田设施问题举报系统等终端平台,探索应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在线管理机井等设施档案,实时监测运行状况,动态更新数据,以“一张图”“张网”“一个平台”为基础,构建业务协同、信息共享的数字管理体系,增强监管能力,提高管护效能。

第十七条  保障管护资金,合理安排管护经费。

(一)强化财政保障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水费提取、其他补充”的原则,建立管护经费稳定保障机制。县级要将管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依据已建高标准农田面积,按每年亩均投入10元的标准。

合理收取水费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农业灌溉取水、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等成本,合理制定和调整农业水价,并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报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要按照现行机制规范收取水费。其他地方可参照“以电折水”的形式收取水费,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以电折水”价格。收取的水费在支付电费等成本后,剩余部分可用于补充管护经费。

拓宽筹资渠道。可按规定通过使用高标准农田建设结余资金、评价激励资金、管护奖补资金、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入和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以及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提取、社会捐赠等方式筹措管护资金。鼓励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拓展管护经费来源。

严格资金管理。县级要规范管理使用财政预算列支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管护经费,建立管护维修基金,通过“基金池”管理方式,保持管护资金总量稳定。管护资金主要用于维修农田水利设施、购置易维修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推进管护信息化建设、支付管护人员补助等。

第十八条  管护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由乡镇(街道)负责监督管理。管护资金使用情况,以村为单位每季度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村级管护员务工补助待遇根据管护面积进行确定,纳入管护预算资金,管护耕地面积大于2000亩的(含2000亩),每人每月500元;管护耕地面积小于2000亩的,每人每月300元。土地已全部流转的,不设村级管护员;部分流转的,村级管护员只负责未流转耕地水利设施的管护。各乡镇(街道)要制定村级管护员工作考核办法,根据村级管护员日常工作情况,核定补助金额,统一发放。

第二十条  加大农田水利设施管护领域问题的查处力度,加强审计,严格监督,做到技术指标和耗材使用双公开,对虚报冒领、以次充好等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农田水利设施管护领域违法行为,对破坏、损毁农田水利设施,寻衅滋事、阻碍管护工作正常开展的组织和个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  监督评价

 

第二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门要开展管护工作年度考评,也可委托第三方统一评估。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县、乡级要公布管护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管护人员、经费和责任落实较好、工作成效显著的地方,要按照规定予以通报表扬;对管护责任不落实、农田水利设施损毁、造成负面影响的地方,要从严追责问责。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将各乡镇(街道)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情况作为每年度乡村振兴战略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排项目、评先创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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