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鲁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草案)意见建议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结合《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2020〕19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工业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平政〔2026〕9号)文件精神和我县目前配套费征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现将关于征求《鲁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欢迎各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简要说明理由,请将意见建议反馈至鲁山县自然资源局详细规划股。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8月3日-9月3日
电子邮箱:lsxxxgh@163.com
电话:0375-3376057
地址:鲁山县新兴路与中州路交叉口西南(鲁山自然资源局二楼详细规划股)
附件:《鲁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草案)
鲁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0〕7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2020〕19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工业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平政〔2026〕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配套费是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公共消防、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凡在县城、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含经批准的临时建筑)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城市配套费的管理工作,县财政部门委托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城市配套费的具体征收工作。
第五条 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配套费,以建设项目的地上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
(一)建设项目类别划分:
一类项目:指经营性房地产、楼堂馆所、商业服务业设施、写字楼等。
二类项目: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及其附属设施。
三类项目:指工业、仓储等生产经营性项目。
四类项目:指非财政性投资的各类学校、幼儿园教学及附属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停车场、车站、文体娱乐、敬老院、福利院和为残疾人服务等社会福利性、公益性项目,个人自建住房等。
五类项目:指财政性投资的各类学校、幼儿园教学及附属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停车场、车站、文体娱乐、敬老院、福利院和为残疾人服务等社会福利性、公益性项目。
(二)征收标准
1. 县城规划区征收标准(按批准地上建筑面积计算):一类建设项目97元/㎡;二类建设项目87元/㎡;三类建设项目77元/㎡;四类建设项目72元/㎡;自建商业临街房97元/㎡,个人宅基地自建住房62元/㎡。
上述征收标准均含8元/㎡自来水配套设施费、10元/㎡燃气配套设施费、37元/㎡的热力配套设施费。
2.建制镇规划区征收标准(按批准地上建筑面积计算): 一类建设项目30元/㎡;二类建设项目20元/㎡;三类建设项目10元/㎡,四类建设项目5元/㎡。自建商业临街房30元/㎡,个人宅基地自建住房10元/㎡。自来水、燃气、热力设施配套完善的建制镇按8元/㎡、10元/㎡、37 元/㎡的标准加征自来水、燃气、热力配套设施建设费用;配套不完善的建制镇,暂不征收相应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3.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厂房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55元/㎡(自来水、燃气、热力)征收,对多层厂房建设项目一层按照55元/㎡征收,二层按55元/㎡减半(即27.5元/㎡)征收,三层及以上免征;对层高超过8m的工业厂房,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控制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72号),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仍按单层建筑面积。以上仅适用于生产性工业厂房建设项目,不包含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工业生产必须的研发、设计、检测、中试设施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本规定施行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按鲁政复〔2025〕34号执行。
4.五类项目免收城市配套费(自来水、热力、燃气部分配套设施建设费用除外)。
第六条 征收城市配套费时,应当向缴纳义务人开具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所征收的资金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第七条 凡属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明确规定应当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城市配套费改变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城市配套费,不得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名义变相设立征收城市配套费的项目,不得以建设项目不使用供水、供气、供热设施为由要求减免城市配套费。
第九条 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征收部门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具体建设项目,以相关部门或机构的认定文件为准。其中,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省、市、县负责保障性住房的机构或发展改革、房产部门相关文件确定的为准;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以县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相关文件确定的为准。
保障性住房、城市(工矿)棚户区改造住房的面积由发改、房产管理等部门批准确定,免收城市配套费(自来水、热力、燃气配套设施除外)。
城市建成区村庄改造、旧城改造住房项目的安置住房面积由县住建局按职责予以认定,其中安置住房免收城市配套费,其他建筑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但自来水、燃气、热力配套设施费用除外,但对配套的商业用房,全额征收城市配套费。
工业企业区内原地重建项目(规模不变的)免收城市配套费。
第十条 已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改变用途后的建筑面积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十一条 违法建设项目经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后予以保留的,要按现行规定一次性全额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局在规划核实验收阶段对城市配套费进行最终核算,按照实际建筑面积结算城市配套费。
第十三条 《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2019]6号)实施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缴纳热力管网设施配套费用(用地红线外部分)和燃气输配管网用户初装费的在建和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现需要集中供热的,热力部分不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与供热企业协商解决。未缴纳燃气输配管线需要集中供气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与供气企业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实行配套费征收联席会议制度,由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自然资源、财政、住建、发改、房产中心等部门分管副职为联席会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联席会领导小组有关工作。联席会负责对城市配套费征收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形成意见后报县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缴纳城市配套费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城市配套费的缴纳时间做出书面信用承诺。县自然资源局将信用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
第十六条 征收的城市配套费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县政府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每平方米97元的城市配套费中,分配8元用于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外的自来水供水管网设施建设,分配10元用于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外的燃气供气管网设施建设,分配37元用于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外的供热管网设施建设,供水、供气、供热主管网建设(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外)坚持企业投资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原则。
供水、供气、供热企业申请使用城市配套费资金时,应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供具体建设项目相关资料,城市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年度建设情况核定工程量,由县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安排审核后据实拨付。
城市配套费自然资源局留成部分参照市县财政管理体制约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凭征收部门出具的缴纳城市配套费财政票据办理入网手续。
第十八条 征收城市配套费的工作经费由县财政部门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房产中心、审计局、发改委等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依法依规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2024〕12号) 同时废止。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豫公网安备410423020001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