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鲁山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的公告
为保障全县优抚对象医疗待遇,进一步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机制,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鲁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起草修订了《鲁山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开,欢迎各单位、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建议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鲁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10月14日至2026年11月13日
电子邮箱:lsxtyjrswj@163.com
电 话:0375-7233316
地 址:鲁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2楼(鲁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附件:鲁山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鲁山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全县优抚对象医疗待遇,进一步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机制,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鲁山县城乡居民户籍并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还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以上人员在本办法中简称优抚对象。
第三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坚持待遇与贡献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政府补助和个人负担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优抚对象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相应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服务项目,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支持、鼓励医疗机构采取多种措施减免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用,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服务。优抚对象到医院就诊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
第六条 已就业的优抚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未就业的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优抚对象,由县医疗保障局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其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优抚对象,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第七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满七十周岁的优抚对象每年给予一次定额门诊补助,具体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
第八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合规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剩余合规费用扣除自费费用后,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规定比例报销(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按75%的比例予以补助,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限额7000元。
2.带病还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按70%的比例予以补助,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限额6000元;
3.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因战、因公负伤的,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的,符合城乡居民医疗参保报销制度的,按95%的比例予以补助。
第九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来源:
1.中央、省、市下拨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专项资金。
2.县级财政预算资金。
3.社会捐助资金。
第十条 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努力实现资源协调、信息共享、结算同步,减轻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垫付压力。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诊疗、合理收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内药品。
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三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严格优抚对象的审核工作,组织发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结算,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县财政部门审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应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优抚对象医疗费实际支出等因素测算,经县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待服务政策,落实优质服务措施。
第十六条 县医疗保障局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覆盖范围;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待遇。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八条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九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不允许截留、挪用、违规审批医疗补助资金,一经发现,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优抚对象弄虚作假骗领医疗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由退役军人事务局取消补助资格,并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会同医疗保障局停止其享受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
第二十一条 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商县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同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委和县医保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8月6日鲁山县人民政府印发的《鲁山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同时废止。
豫公网安备410423020001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