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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扶贫车间项目进行批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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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扶贫车间项目进行批复的通知
有关乡(镇、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扎实推进脱贫攻坚百日会战,根据《鲁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鲁山县脱贫攻坚百日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鲁贫开发﹝2017﹞68号)和鲁山县财政局、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等6部门《关于加快财政扶贫资金支出进度的意见》(鲁财字﹝2017﹞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乡(镇、办事处)脱贫攻坚实际和发展需求,现对张官营镇营北村等11个扶贫车间项目予以批复,请有关乡(镇、办事处)严格按照要求,抓好项目实施。
一、扶贫车间项目实施主体为乡(镇、办事处),负责施工和监理企业的确定,并按要求抓好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实行公告公示制度。
二、项目实施单位结合各自项目建设实际,原则上以统一设计图纸为标准建设,也可根据各自需求自行设计,实施方案报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审批。
三、扶贫车间项目资金的报账、拨付程序按照《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豫财办﹝2014﹞29号)管理。
四、项目建成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将扶贫车间产权依法转交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并指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利益分配及监管办法,确保扶贫车间发挥作用,使贫困群众受益。
2017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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