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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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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鲁山县财政扶贫涉农整合资金投资项目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鲁山县财政扶贫涉农整合资金投资项目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土门办事处:
《鲁山县财政扶贫涉农整合资金投资项目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2月31日
鲁山县财政扶贫涉农整合资金投资项目
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扶贫涉农整合资金投资项目资产管理,维护项目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2008〕31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2011〕58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鲁山县财政扶贫涉农整合资金投资项目形成的资产。主要包括基建类资产(乡镇道路、安全饮水工程、桥梁、护河堤、护河堰等)和产业类资产(扶贫车间、扶贫基地、生猪千头线、村级光伏电站等)。
第二章 项目资产的管理使用
第三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资产由施工方按有关程序移交所属行政村村委会,产权归村级集体所有,项目实施单位和所在乡镇负责监交。
第四条项目资产移交后,所属行政村村委会要及时记固定资产账,加强后期管护,充分发挥项目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项目资产的完全完整,防止项目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
第五条项目资产归所属村集体所有,不得随意处置,若需处置,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乡(镇)政府同意,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后实行。
第六条行政村村委会不得将项目资产对外担保。
第三章 项目资产的出租出借
第七条 行政村村委会对外出租出借项目资产,应当严格例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八条 行政村村委会招租底价应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租金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以投资额为基础,结合市场行情,参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出具评估报告)。
第九条 行政村村委会对外出租出借项目资产,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通过组织公开竞价,招标方式确定承租方。
第十条 招租工作完成后,行政村村委会将招租结果报乡(镇)政府和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若对房屋进行改造,首先需征得行政村村委会同意,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经营期间,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行政村村委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因承租方使用不善造成房屋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租赁合同到期后,若承租方继续租赁,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赁权,若承租方不愿继续租赁,其投资的动产自行处置,不动产按现状交行政村村委会。
第四章 项目收益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资产经营或租赁产生的收益须按年度收取,严禁一次收取多年收益。
第十四条 项目资产产生的收益,要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本村贫困户帮扶工作,其余资金用于村公益事业。
第十五条 扶贫资金分配前应提前3-5天告知全体村民。
第十六条 扶贫资金分配方案制定时应充分听取本村村民意见,经当地乡(镇)政府同意,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各乡(镇)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所属行政村村委会项目资产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程序合规。
第十八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经审批,擅自处置或出租出借项目资产的;
(二)故意压低招租底价的;
(三)未按合同约定擅自降低租金,不按规定时间收取租金的;
(四)挪用或私分项目资产收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