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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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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sx59/2017-0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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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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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鲁山县民族宗教局、鲁山县畜牧局和鲁山县财政局扶贫项目资金重新安排的批复
关于鲁山县民族宗教局、鲁山县畜牧局和鲁山县财政局扶贫项目资金重新安排的批复
县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5号)和省委、省政府“五个办法”、“五个方案”等文件精神,根据上级财政资金下达计划,结合相关单位脱贫攻坚规划及项目建设申请,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鲁山县民族宗教局、鲁山县畜牧局和鲁山县财政局扶贫项目资金重新安排使用批复如下:
一、关于鲁山县畜牧局呈报如何使用2016年高产苜蓿示范片区建设项目资金的请示的批复
根据平顶山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6年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平财预[2016]524号)文件,鲁山县下达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建设项目补助资金30万元,用于鲁山县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建设项目。
根据鲁山县畜牧局《关于如何使用2016年高产苜蓿示范片区建设项目资金的请示》(鲁牧字[2017]41号)文件,依据《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山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2016]47号)精神,2017年1月19日,鲁山县畜牧局正式文件(鲁牧[2017]4号)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拟由鲁山县瑞亚牧业有限公司承担项目的实施。2017年2月鲁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下达2016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批复》(鲁贫开发[2016]45号),同意鲁山县畜牧局提出的申请,并有鲁山县畜牧局组织项目实施。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入政府采购程序),项目实施单位鲁山瑞亚牧业有限公司提出终止项目实施,导致该项目无法进行。申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另行安排项目实施主体,统筹用于全县脱贫攻坚工程。
经研究,同意鲁山县畜牧局《关于如何使用2016年高产苜蓿示范片区建设项目资金的请示》,该项资金30万元予以收回,重新安排统筹用于全县脱贫攻坚工程。
二、关于鲁山县民族宗教局呈报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项目的申请报告的批复
根据平顶山市财政局、平顶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中央及省级财政扶贫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平财预〔2016〕881号)文件,下达鲁山县少数民族发展资金28万元,用于鲁山县少数民族扶贫发展项目建设。
根据鲁山县民族宗教局《关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项目的申请报告》(鲁民宗〔2017〕15号)文件,目前,鲁山县少数民族聚居村已经没有贫困村,因此今年没有规划脱贫攻坚项目。根据鲁政办(2017)51号文件精神,申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另行安排项目实施主体,统筹用于全县脱贫攻坚工程。
经研究,同意鲁山县民族宗教局《关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项目的申请报告》,该项资金28万元重新安排统筹用于全县脱贫攻坚工作。
三、关于鲁山县财政局呈报申请将2017年度第一批市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统筹使用的请示的批复
根据平顶山市财政局《市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平财预〔2017〕259号)文件,下达鲁山县市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40万元,用于鲁山县扶贫项目建设。
根据鲁山县财政局《关于申请将2017年度第一批市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统筹使用的请示》(鲁财字〔2017〕97号)文件,依据《河南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豫办〔2016〕28号)和《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山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2016〕47号)文件精神,申请将项目资金统筹用于全县脱贫攻坚工程,因鲁山县财政局脱贫攻坚项目储备不足,为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同时申请另行委派项目实施主体。
经研究,同意鲁山县财政局《关于申请将2017年度第一批市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统筹使用的请示》,该项资金40万元重新安排统筹用于全县脱贫攻坚工作。
本次所涉及该的项目资金,要求县直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山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2016〕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将项目资金予以收回到鲁山县财政扶贫资金专户,重新安排统筹用于全县脱贫攻坚工程,建设项目任务,另行下达通知。
特此批复
201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