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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贫开发(2018)133号 关于鲁山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全流程管理制度的公示

发布日期:2018-11-22         浏览次数:

  

  鲁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鲁山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全流程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县三级党委、政府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按照省、市、县脱贫攻坚推进会精神,结合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脱贫工作成效考核中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流程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方面存在薄弱环节,资金监管工作流程不完善、措施不具体等问题表述,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管理,明确扶贫项目资金安排、招投标、合同管理、工程监理、竣工验收、资金拨付等全流程管理,现制订《鲁山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全流程管理制度》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鲁山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全流程管理制度

  2.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办理全流程指南

  

  2018年11月22日

  

  

  

  

  

  附件1

  

  鲁山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全流程管理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县三级党委、政府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根据省、市、县脱贫攻坚推进会精神,针对省、市有关整改台账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管理,聚焦扶贫资金安排、拨付、使用、绩效、监督等全流程管理,特明确以下办理事项。

  一、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下达

  (一)县级财政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结合中央、省、市安排我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确保资金规模达到中央、省绩效评价考核要求。

  (二)上级提前下达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市级年初预算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在县人大会审议通过后在20日内下达到预算单位。

  (三)年度中收到上级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在30日内将预算指标下达到预算单位。

  (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严格按照《鲁山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范围使用,严格支出范围。

  二、项目管理与预算评审

  (一)扶贫项目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年度脱贫攻坚规划、年度脱贫攻坚任务,结合本年度扶贫项目库建设情况,批复本年度需要实施的扶贫项目。

  (二)扶贫项目管理严格按照《鲁山县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相关规定管理。

  (三)扶贫项目变更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评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四)每年新安排的扶贫项目,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在50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项目批复文件,县财政局在10日内将项目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各乡镇、办事处财政所收到县级下达的预算指标后,10日内将预算指标下达到镇级项目实施单位。

  (五)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内容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按照国家规定程序编制和复核,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部门评审。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规定按期出具预算评审结果。特殊情况随报随审。

  三、项目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

  (一)扶贫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中标成交结果、签订的合同要及时备案并在规定媒体发布,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二)各项目实施单位、各乡镇、办事处根据预算评审结果,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三)扶贫项目的货物或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严格实行政府采购。

  (四)扶贫项目政府采购

  1.项目主管部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根据项目特点和采购标底额度依法确定政府采购方式,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采购额度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可灵活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定点采购等方式。对具备打捆招标条件的项目可打捆统一招标,缩短招标时间,提高扶贫项目招标工作效率。

  2.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相关法规政策,凡招标采购标底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必须按照公开招标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在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加快扶贫项目实施进度的要求,依法灵活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对达到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的扶贫项目工程、设备物资或服务需变更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且符合变更条件的,财政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四、合同管理

  扶贫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要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并将合同文本报扶贫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中标单位确定后,要及时签订规范的项目中标施工合同,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按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工期、报账程序、违约责任等条款及时进场组织实施。

  实施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违约、索赔、争议处理等工作的管理。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原因造成的洽商变更内容,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认,履行规定的签批程序,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推荐使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施工合同范本。

  五、工程监理

  扶贫工程项目实行监理制。扶贫工程类项目必须由各项目单位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进行监理并签订书面监理合同。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交通部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及双方签订的施工监理委托合同、业主与施工承包人签订的正式合同、协议及附件等进行工程监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监理的扶贫项目所发生的监理费用实行县、乡报账制,不得使用项目扶贫资金,由县发改委、县扶贫办在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六、项目报账与资金支付

  按照扶贫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和报账制要求,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督促指导财政、扶贫及相关主管部门进一步优化报账资料审核流程,及时审核办理报账拨付业务,提高报账拨付效率。

  (一)预付项目启动资金。按照《鲁山县财政扶贫资金乡级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相关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支付预付的,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程序及时拨付项目启动资金(预付款)。

  (二)阶段性报账。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实施阶段性报账,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和投资规模,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批进行阶段性报账。相关制度对阶段性报账没有明确规定或限制的,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的阶段性报账办法,在签订合同时对阶段性报账进行约定,增加阶段性报账灵活性,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小额项目也可采取项目完工验收后一次性报账的办法。

  (三)质保金拨付。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的,质保期满后,相关单位要及时组织复验,经复验合格的,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质保金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银行保函等方式替代预留保证金,切实加快财政资金拨付进度。

  (四)其他注意事项

  1.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分批报账和一次性报账要求提供报账资料,报账资料要做到真实完整,规范整齐,提高一次性通过率,缩短报账时间,提高资金拨付效率。

  2.涉及贫困人口个人的补助类资金必须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直接将扶贫资金或采购物资发放给贫困农民的搬迁扶贫项目的建房补贴、以工代赈项目的劳务报酬、生产发展项目的种苗(种畜)等,须附发放清单。

  3.财政扶贫项目报账原始凭证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会计核算的凭据。

  七、工程结算及竣工验收

  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验收和结算。

  (一)统一制定项目验收制度。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制定项目验收制度,规范的验收程序,根据项目类别明确验收标准及参与验收的单位、人员资质。探索委托第三方机构验收的模式,提高验收工作效率。

  (二)统一制定竣工决算审核制度。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制定项目竣工决算的审核制度办法,制定规范的决算审核程序。对建设内容复杂、金额较大的项目可委托第三方进行决算审核。

  八、工程质量保证金留存及支付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质量保证金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南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扶贫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的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不超过结算评审价的3%预留并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制度,工程满一年复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可申请质量保证金拨付或解冻质量保证金。

  九、公告公示

  扶贫、财政和相关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河南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规定,有关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开。

  加强信息化管理,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要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下达、拨付等信息及时录入相关信息管理平台。

   (一)公告公示方式

  安排分配,管理使用扶贫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扶贫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新闻媒体(包括政府网站、门户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报刊等)、政务公告公示栏(包括乡镇政务、村级政务)和公告牌等便于公众知晓监督的方式对扶贫资金的安排分配、使用管理、建设项目的相关情况和信息进行公告公示。省市两级重点通过使用单位门户网站或政府网站等及时公开;县(市、区)级通过本级政府网站或主要媒体及时公开;乡(镇)、行政村为群众或者其他组织获取资金项目信息提供便利,重点利用政府网站、乡镇服务大厅、村组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公告公示。各级公告公示应当留存相关备查资料。

  (二)公告公示的内容

  由财政部门对扶贫资金来源、规模、资合分配情况进行公告公示,由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安排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预算、建设期限、施工单位及责任人等情况进行公告公示。

  乡(镇)、行政村的公告公示工作,由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在项目所在乡(镇)、 行政村内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范围要覆盖项目受益范围,到户项目要公告公示受益农户名单。

  项目建设单位公告公示工作,应在扶贫项目开工建设后设立公示牌,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施工单位及责任人、实施地点、实施期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受益贫困户、监督方式等。

  各级公告公示内容还应包括公告公示询问、监督和举报渠道。

  十、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一)落实鲁山县扶贫项目资金报账会商制度,及时解决扶贫项目资金支出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规范报账程序,完善报账资料,提高扶贫项目资金报账质量和效率。

  (二)落实扶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旬报、周报制度,各单位、各乡镇、办事处要指定专人负责,按照扶贫项目与资金一一对应、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支付进度真实匹配的原则,逐项填报项目名称、投资规模、招投标状态、施工状态、工程进度及资金支付等内容。

  (三)县财政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和工作计划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对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从项目申报、资金分配、预算下达、资金报账、资金支付、资金监管进行全流程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开展两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检查,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有检查通知、整改通知、整改时限、整改情况报告、检查报告。

  (四)按照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办法,对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县直单位和各乡镇、办事处进行绩效考评,将考核结果和监督检查整改情况纳入全县脱贫攻坚综合考评体系。

  

  

  

  

  

  

  

  

  

  

  

  

  

  

  

                                                                                                                                    鲁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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