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鲁贫开发{2019}47号
- 索引号
- lsx59/2019-00156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鲁贫开发{2019}47号 鲁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下达2019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 涉农资金项目的通知(第十四批)
鲁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关于下达2019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
涉农资金项目的通知
(第十四批)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土门办事处:
为切实打好全县脱贫攻坚战,结合《2019年关于第三批预安排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计划的通知》《2019年关于第四批预安排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计划的通知》及项目前期筹备情况,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现将2019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予以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项目管理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下达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任何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项目计划,如遇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和变更的,须按项目管理程序逐级报批。
二、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乡(镇)政府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具体负责项目实施、验收、报账等工作,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项目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报账和使用情况周报制度,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县扶贫办、财政局、发改委、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协调监管,切实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三、严格项目公告公示制
相关乡(镇)、村在收到本次批复文件5个工作日内按照《鲁山县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鲁贫开发〔2018〕55文件)要求进行公告公示,在项目受益范围内向群众公示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总量及来源、实施期限等情况。公示期限不少于10天。
四、项目资料及时归档
乡(镇)在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有关项目的会议记录、申请报告、文件、批复、公示公告照片、验收、报账资料等工程资料及时归档,以便备查。
五、项目建设及资金拨付
1.项目建设时间要求。本次下达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若需招投标的,要求相关单位在7月15日前完成招投标工作;若不需进行招投标的抓紧组织实施;要求基础设施项目务必于2019年8月15日前完成所有建设任务;产业项目务必于2019年8月30日前完成所有建设任务。如遇特殊情况延期的,需经项目主管单位同意,提前报告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资金拨付要求。县乡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根据项目建设工程进度及施工合同规定,及时审核相关资料、拨付资金,决不能因资金拨付不到位,影响项目实施。本次批复的项目资金,2019年8月30日前按要求把项目资金拨付完毕。
特此通知。
附件:鲁山县2019年第十四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统计表
2019年6月5日
原第十四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统计表(14)(1)(1).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