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鲁贫开发{2019}129号
- 索引号
- lsx59/2019-00166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鲁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鲁山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全流程管理制度》的通知
鲁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鲁山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全流程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土门办事处:
《鲁山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全流程管理制度》已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1月18日
鲁山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全流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河南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扶贫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的意见>的通知》(豫脱贫组〔2017〕34号)、《河南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规范管理切实发挥扶贫项目效益的通知>》(豫脱贫组〔2019〕46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效益的通知>》(豫财农〔2018〕1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是指中央、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政府基金预算、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策性收益、融资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的相关资金所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 扶贫项目要围绕我县脱贫攻坚规划和目标,聚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和贫困村“六通四有”退出,主要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人口较多或贫困发生率较高的非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谋划。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各单位在扶贫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整合资金的分配管理工作。
(一)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贵项目库建设及扶贫项目的综合管理。
(三)县财政局负责负责梳理汇总纳入整合范围的财政资金,及时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整合意见,以及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等。
(四)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论证、按照行业定额标准确定项目资金规模、审核预决算评审资料、审核报账资料等。
(五)乡(镇、街道)办事处承担扶贫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申报、实施和竣工后验收,以及项目实施情况报送、项目落实到村到户、完善项目档案等。
(六)村主要负责项目确定申报、项目实施过程监督等。
第三章 项目库建设
第五条 入库范围。扶贫项目主要支持改善贫困人口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贫困人口脱贫增收和村级集体收入增加等。项目类型主要分为产业扶贫、就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后续帮扶措施项目)、公益岗位、教育扶贫、健康扶贫、危房改造、金融扶贫、生活条件改善、综合保障性扶贫、村基础设施、村公共服务、其他项目等。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
第六条 编制内容。入库项目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时间进度、责任单位、建设任务、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群众参与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
第七条 编报程序。入库项目按照“村级申报初步意见、镇级审核完善实施方案、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论证、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省市备案”的程序编报入库。跨乡、跨村项目可分别由县、乡统一规划,按上述流程申报入库。
第八条 项目库管理。扶贫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安排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止不得随意调整,确需支持或调整的项目要按照项目入库程序入库后再批准实施或补充调整。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每年要根据贫困人口需求、政策调整变化、脱贫攻坚进度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做到有进有出。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项目申报。一是各乡(镇、街道)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各村根据县级脱贫攻坚规划或本乡(镇、街道)脱贫攻坚规划要求,以及按照贫困户、贫困村“退出标准”,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深入调查摸底,广泛征求意见,择优筛选和初步拟定申报项目;二是主管部门严格对照脱贫攻坚规划和行业部门规划,对本部门管理的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可行性进行论证预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入库申请。
第十条 项目审批立项流程。县级主管部门对各乡(镇、街道)拟定的项目进行预审,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申请对申报项目进行研究,已确定立项的项目,由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县扶贫办会同财政局、发改委等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方案、投资预算的合理性进行论证、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最终确定入库项目及时进行报备。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方案批复。项目立项后,项目申报单位将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施方案的审查和批复。
第十二条 资金下达。县财政局收到上级下达财政资金文件后,及时告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并纳入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账户。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伪造、拆分项目;不得将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用于与脱贫攻坚无关的项目。
第五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四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整合资金规模,适度提前从项目库中提取项目,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下达拟安排项目计划。各业主单位可组织规划设计公司进行现场勘察设计、编制预算,财政部门予以评审,组织招投标等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待资金到位,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再下达正式项目建设批文,由业主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执行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招投标、法人制、合同管理、工程监理、决算审计、公示公告等制度。
第十六条 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要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并将合同文本报县扶贫办和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全程监理,并按规定出具监理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实行预决算制度。项目实施前必须先进行预算;项目完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审计、监理、施工单位整理竣工资料,并进行竣工决算;也可委托第三方及时对统筹整合资金项目进行预算、结算、决算工作。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建设标准和定额。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
第二十条 县财政要合理安排扶贫项目管理经费,保证相关部门工作开展需要。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不得从扶贫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统筹考虑工程类项目、产业类项目实施的季节性、时效性,结合上级资金分批下达的特点,科学合理、分批分类将资金对接到项目,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有关事项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范围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对需要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条 项目公告公示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采取分级分类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审批单位应当会同财政部门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项目相关信息,主要包括资金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分配原则、分配结果等,同时公布监督电话,受理并反馈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和问题。项目启动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区通过公开栏(墙)、项目标志牌等公开相关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来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受益农户、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等。
第二十五条 公告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
1.扶贫资金公告公示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分配原则、分配结果等。
2.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应包播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等。
3.资金项目扶持对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的覆盖情况。
4.公告公示工作,要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由业务主管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扶贫项目安排情况进行公告、公示,由财政部门对扶贫资金来源、规模进行公告、公示。业务主管部门公示的扶贫项目情况包括资金来源、规模等信息的,也可由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公告公示。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的公告公示工作,项目实施乡(镇、街道)、行政村及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实施地点和项目受益范围内进行公告、公示,重点应做好到村到户项目的公告、公示,到户的项目资金要公示受益农户名单。
第二十七条 公告公示应通过新闻媒体(包括政府网站、门户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政务公示栏(包括乡镇政务、村级政务)和公告牌等便于公众及时知晓的方式公开。县直相关单位应通过本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及时公开,乡(镇、街道)、行政村应为群众或者其他组织获取资金项目信息提供便利,重点利用政府门户网站、乡镇服务大厅、村组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八条 实施公告公示相关资料的保留时间应不少于10天,并注明公告公示内容的质询和举报渠道。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组织初验,并于2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资质人员或聘请第三方进行联合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要加强合同履约验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验收要邀请服务对象代表参与。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报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依据批复结果进行账务调整。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按照谁主管谁验收,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参照项目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单个项目资金在400万元以下的,由业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结决算;基建类单个项目资金在400万元以上的,由业主单位进行初验,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结决算;涉及奖补类、服务类项目,不需要招标的,由业主单位组织实施后,主管单位抽查验收。县扶贫办对所有项目进行随机抽查验收,必要时可全面核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有:立项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主要内容有: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综合效益、项目和财务档案资料情况、公示和标牌情况、管护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评定结果原则上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三十四条 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为项目受益农户所有。非到户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为项目受益村民集体所有。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通过验收的项目正式交付项目受益对象,并指导其建立项目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和相关权利义务。
第八章 预算管理
第三十五条 年初由县扶贫部门负责制定本年度的资金实施方案,财政部门根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预算,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年度预算执行中,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资金后,5日内通知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30日内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年末根据实际资金规模,扶贫部门要及时调整本年度的资金实施方案。要做到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后一年内完成,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
第三十六条 要建立资金台账,认真做好台账的记账、对账工作。对于用途发生调整的资金,要按照程序及时调整预算指标,按实际用途和有关规定列相应支出科目。
攻坚期内,县财政部门对净结余资金和结转一年以上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可收回统筹使用于实施脱贫攻坚项目;对不足一年的结转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可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后,由县财政部门收回,继续安排用于实施脱贫攻坚项目。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资金项目管理经费,保证相关部门工作开展需要。项目实施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不得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第九章 资金拨付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报账,项目主管单位或各乡(镇、街道)应严格审核报账凭据,并对报账资料真实性负责。报账凭据由项目主管单位或各乡(镇、街道)负责人审签后,提交财政部门对资金项目的报账资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将资金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到施工方或供应商或贫困户“一卡通”中。严禁设立资金支出过渡户或将资金划拨预算单位实有账户,严禁提取和支付现金。
涉及贫困人口个人的补助类资金应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县级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据实审核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行政区划)、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并及时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依据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的补贴对象信息,及时将补助资金核拨到个人账户,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三十九条 报账资料
(一)工程类项目分批报账时需提供的的证明材料
1.预付项目启动资金。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支付预付款的,项目主管部门及时提供以下材料到财政部门办理。
预付项目启动资金时需提供: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项目实施单位收款收据、中标通知书、项目建设合同书、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如实行项目工程监理,还应附工程监理合同书。项目开工前拨付启动资金30%。
2.阶段性报账。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实施阶段性报账,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和投资规模,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批进行阶段性报账。各项目主管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对阶段性报账进行约定,增加阶段性报账灵活性,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小额项目也可采取项目完工验收后一次性报账的办法。
阶段性报账时需提供: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工程款税务发票、中标通知书、项目建设合同书、施工单位开工报告、工程开工批复、工程预算表、工程阶段验收单等资料。如实行项目工程监理,还应附阶段性工程监理报告。建议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达60%,可拨付至50%的资金;项目竣工可拨付至80%的资金。
3.工程完工后,审计机关或财政评审机构要及时跟进完工项目的结算、决算审计、评审。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但尚未进行结算、决算审计、评审的扶贫项目,建设单位凭质量验收报告,可按工程款的80%申请拨款,竣工结算审定后支付除留置工程质保金外的剩余资金。项目经竣工验收、结决算,资金拨付达到97%以上,履约保证金转作质保金的,可拨付全部工程价款(鼓励施工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
工程完工后报账时需提供: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工程款税务发票、中标通知书、项目建设合同书、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请验报告、工程竣工决算表、工程验收单、竣工工程移交表、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如实行项目工程监理,还应附工程监理报告。
4.工程结算、决算审计或评审后,报账时需提供: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收款收据、决算报告(评审或审计)、中标通知书、项目建设合同书。
5.支付质量保证金。认真执行相关规定和合同预留质量保证金,由实施单位在项目竣工一年后及时提交项目质量复验申请,相关单位及时组织复验,经复验合格的,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质保金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
支付质量保证金时需提供: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中标通知书、项目建设合同书、工程质量复验报告、决算报告(评审或审计)。
及时复验。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移交一年后,组织复验,项目复验合格的,拨付工程质量履约保证金;复验不合格的,督促施工企业予以修复,或利用履约保证金对毁损工程进行维修,不足部分按合同约定由施工企业支付。
(二) 工程类项目一次性报账时需提供的材料
所建工程投资较小,前期可由实施企业暂时垫资建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决算后一次性拨付全部资金。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工程款税务发票、中标通知书(没有经过招投标的可不提供)、项目建设合同书、施工单位开工报告、工程开工批复、工程预算表、工程竣工决算表、工程验收单、项目实施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请验报告、竣工工程移交表、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决算报告(评审或审计或验收报告),如实行项目监理,还应附工程监理报告。
(三) 补贴类项目一次性报账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对于必须直接将资金发放给贫困户的“雨露计划”教育补贴、到户增收补贴等,必须附项目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的发放清单。
(四) 业务主管部门应在项目完工后及时组织验收并审核报账资料,审核无误后需在相关资料上签章报送财政部门办理拨付手续;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资金报账资料的完整性,并对资金项目的形象进度进行基础审核,对涉及技术的由相关部门或单位把关。
为提高资金拨付效率,财政部门开通扶贫资金绿色通道,凡扶贫资金报账手续齐全的,财政部门当天办结。
第十章 监管措施
第四十条 县审计部门应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施跟踪审计,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结果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汇报。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公开公示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应将扶贫相关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项目建设等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县财政部门应将资金分配情况,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所有扶贫项目资金要在项目所在行政村、乡(镇、街道)政府进行公示公告,期限不少于10天。
第四十二条 县扶贫办要加强对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一章 绩效考评
第四十三条 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和后续跟踪,并根据项目绩效评估结果给予通报。
(一)资金使用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单位预算时,科学合理测算扶贫项目资金需求,设定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未按照要求设定锁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扶贫项目库,不得申请相关预算,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扶贫项目绩效目标审域,并将绩效目标随预算一并批复。
(二)预算执行中,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预算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
(三)预算执行终了,有关部门应当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县财政和扶贫部门根据需要,选择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四)绩效自评结果和抽查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和单位改进管理、调整财政支出方向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县财政和扶贫部门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绩效目标、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要依法予以公开。
(五)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绩效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会同扶贫和相关部门要依据省绩效考评的有关要求,做好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绩效评价工作的责任分工如下:
(一)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责任事项
1.及时研究将统筹整合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2.资金安排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户,项目实施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等。
3.创新统筹整合资金分配、使用、监管等各方面的机制情况。
(二)财政部门的责任事项
1.根据上级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额度,足额安排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做好扶贫资金监管系统录入工作。
2.按规定整合纳入统筹整合范国的涉农资金,按县整合资金领导小组研究意见及时分配下达资金。
3.按要求公示扶贫相关政策及资金使用情况。
4.制定财政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出具检查结果。
5.制定年度整合资金使用方案。
6.收到项目单位申请后,按规定 及时审核、办理资金拨付业务。
7.按要求做好涉农资整合政策的宣传培训、媒体报道、信息报送等工作。
8.准确及时报送省、市要求的相关材料。
(三)扶贫部门的责任事项
1.建立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建立公示公告平台,按要求公示扶贫相关政策及资金使用情况。
2.按照省定公告公示要求,对负责实施的项目进行公示。
3.设立并公告扶贫监督举报电话,对举报件及时办理完成,保留相关资料。
4.制定项目库管理制度,完善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
5.建立扶贫项目资金全流程管理制度,明确完成时限、职责分工、完成标准等方面内容。
6.做好扶贫开发系统项目资金及扶贫项目的录入工作。
7.准确及时报送省、市要求的相关材料。
(四)审计部门的责任事项
制定对统筹整合资金审计制度,组织开展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五)项目主管部门责任事项
1.按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工作。
2.认真做好县相关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出具整改报告。
3.组织项目开工、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在规定时间内竣工、验收并出具相关资料。
4.按规定审核并保管报账资料,及时组织施工单位拨付资金,保证报账资料真实、完整、合规。质保金到期时,及时组织复验,拨付质保金。
5.加强项目管理,确保不违规违纪。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鲁山县财政局会同鲁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