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鲁贫开发〔 2016 〕15 号
- 索引号
- lsx59/2016-00008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鲁贫开发〔 2016 〕15 号 关于划拨2016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一批)到乡镇管理使用的通知
关于划拨2016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一批)到乡镇管理使用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土门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精神,依据《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豫扶贫组〔2015〕4号)、《鲁山县深化改革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鲁贫开发〔2016〕3号)有关规定,根据平顶山市财政局 平顶山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平顶山市2016年财政扶贫发展资金的通知》(平财预〔2016〕68号)文件,结合“扶贫项目要早选定、扶贫资金要早拨付、扶贫效益要早发挥、贫困群众要早受益”的要求,为提高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效率,做到项目快速确定、资金快速拨付、效益快速发挥,激发贫困户内生动力,调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积极性,鼓励贫困户发展脱贫产业和项目。
参照各乡镇项目建设进度、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等综合因素及项目库建设情况,经研究决定,将2016年省级财政扶贫发展资金(一批)划拨到各乡镇、办事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乡镇、办事处要根据《省扶贫办关于报送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备案材料的通知》(豫扶贫办〔2015〕66号)的要求编制实施方案,于8月10日前报送县扶贫办、县财政局。
各乡镇、办事处严格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使用专项扶贫资金,本次下拨资金要求自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一年内完成建设任务。
项目批复后,严格按照项目法人制、公示公告、招投标制组织实施。项目竣工后,在项目所在地竖立统一制作的永久性标志牌,强化社会各界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督导与管理。
附件:鲁山县2016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计划表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