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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鲁贫开发〔 2016 〕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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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sx59/2016-0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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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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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贫开发〔 2016 〕3 号 鲁山县深化改革扶贫项目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1-20         浏览次数:

鲁山县深化改革扶贫项目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精神,进一步创新扶贫资金使用机制,按照资金下拨快、项目实施快、农民受益快的原则,借鉴兰考经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在陕甘宁革命老区脱贫致富座谈会关于“贯彻精准扶贫要求,做到目标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举措明确,把钱真正用到刀刃上,真正发挥拔穷根的作用”指示为指导,认真落实汪洋副总理在河南调研时要勇于探索创新机制的要求,

切实推动扶贫转方式、机关转职能、干部转作风。

(二)基本原则

1.“先拨付,后报账,村决策,乡统筹,县监管”,提高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效率,做到项目快速确定、资金快速拨付、效益快速发挥。

2.激发贫困户内生动力,调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积极性。

3.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县监管、乡(镇)审批、村实施、户参与”。

二、项目扶持范围和内容

(一)扶持范围

精准识别的扶贫对象中有感恩思想脱贫意识强的农户。

(二)扶持条件

被扶持户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自愿申请,二是有明确的产业项目。

(三)组织实施

1、 到户增收项目资金

首先由村两委、工作队运用“四议两公开”的办法确定被扶持的农户、项目和资金。项目实施后,由乡(镇)政府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财政所把资金直接转账到农户,从而做到真扶贫、扶真贫。

2、整村推进项目资金

1)原则上安排未推进过的贫困村。

2)各乡(镇)自主确定本乡(镇)整村推进贫困村名单,每年底把下一年计划名单报送至县扶贫办、财政局。

3)各乡(镇)政府为本乡(镇)整村推进项目业主,乡(镇)财政所负责出具资金到位证明。

4)各乡(镇)制定贫困村整村推进项目实施方案,一式五份,加盖公章,于资金到位10日内报送至县扶贫办、财政局备案;审批后两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工程完工后由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验收。

5)县扶贫办、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项目监管、抽检。

3、扶贫搬迁项目和其它扶贫项目

按照有利于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原则,在搬迁对象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交由乡镇组织实施、验收拨付,同时,享受国家其它相关扶持政策,充分发挥乡村干部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实行一户一策,一人一策,带领贫困群众选上脱贫项目,实施脱贫项目、实现脱贫致富。

根据鲁山扶贫开发实际,可探索创新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模式,鼓励支持全县贫困群众脱贫致富。

三、检查和奖惩

对项目组织实施到位、扶贫效果明显,圆满完成脱贫目标任务的乡(镇)给予资金项目奖励;对未按要求实施的乡(镇),要求限期进行整改,并减小资金扶持规模;对截留、挪用、骗取财政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

各乡(镇)要科学规划项目,同时对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专款专用原则,本文未尽之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项目管理规范性文件中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二〇一六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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