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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48694/2020-0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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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鲁山县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监管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土门办事处:
《鲁山县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监管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2月2日
鲁山县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监管联合执法
长效机制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5.25”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指示精神,不断净化养老服务市场,推进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规范养老服务管理,促进全县养老服务业安全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一)成立鲁山县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 杰(县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副组长:刘建新(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姚 锦(县公安局副局长)
吴鹏起(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杨立新(县房管局副局长)
李三伟(县住建局副局长)
房 琴(县卫健委副主任)
李新超(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陈建民(县自然资源局主任科员)
张治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任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日常工作开展。刘建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养老服务联合执法综合协调和调度工作。各相关单位需明确2名工作人员作为抽调人员,在开展执法时由领导小组统一指挥。
原则上每月最后一周为联合执法周,由领导小组统一指挥调度,开展拉网式排查整治,对拒不配合联合执法、拒不整改或无法完成整改的已备案养老机构依法予以关停;对在联合执法过程中新发现的无证养老机构,直接予以关停。
(二)厘清工作职责
1.县民政局:负责依法办理养老机构备案手续,加强日常安全监管。
2.县公安局:负责对联合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3.县住建局: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4.县卫健委:负责对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依法进行检查指导。
5.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养老机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鉴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停。
6.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养老机构提供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行政指导,指导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排查食品安全隐患,避免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7.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开展养老机构“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知识培训,普及灭火及火灾逃生知识;督促指导各养老机构制定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排查火灾安全隐患,避免火灾安全事故发生。
8.县房管局:负责依法对养老机构房屋进行安全等级鉴定。
9.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养老机构建筑用地手续进行检查。
10.各乡镇: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明确1名联络员,积极配合联合执法,加强对辖区养老机构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督促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疫情防控等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养老机构安全健康运行。每月15日前,要将本辖区无证经营养老机构排查关停情况(地理位置信息、入住人员数量、人员疏散安置情况等)上报鲁山县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1.鲁山县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联合执法专项台账(排查台账、整改台账),督促各项工作正常推进。
二、联合执法重点任务
全面落实养老机构取消许可要求,做好养老机构备案工作,强化养老服务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一)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下有序恢复服务。压实养老机构疫情防控责任,结合养老机构特点开展常态化防控,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并将防控落实情况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中及时填报更新。指导健全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重大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体系。
(二)推动养老机构强基达标。对照《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等,对所有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安全隐患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并对以往排查的风险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建立整改台账,年底前整改到位,对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国家标准,又不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标准的养老机构,依法依规限期整治到位;对仅不符合《安全基本规范》的养老机构,加强分类指导,鼓励和支持其在国家标准生效实施前整治达标。
(三)实施养老机构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督促养老机构加强安全防范,坚决守牢安全底线。开展消防、食品药品、房屋安全风险排查和专项治理,全面摸清辖区内养老机构综合安全状况,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明确整治重点、工作步骤、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层层抓好落实。结合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推动存量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的养老机构责令停业,督促限期整改到位;对存在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的,责令立行立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进行处罚;有序开展养老机构房屋安全等级鉴定,对鉴定为危房的、或不具备养老服务开办条件的场所(如:地下室、商品房、车库等),直接予以关停。
(四)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标准规范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和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加强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及时公开经过登记、备案的机构名单,以及已掌握的未经登记、备案的机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