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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鲁山县人民检察院预算公开说明
目 录
第一部分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二、主要职责
第二部分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附件:鲁山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第一部分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鲁山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共1个,包括鲁山县人民检察院1个行政单位。
二、主要职责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法律监督机关,接受县委和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主要职责是:
1、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方案。
2、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确定的工作方针和部署。
3、依法对贪污贿赂案件、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权利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4、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5、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对县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对县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6、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办理刑事赔偿事项。
8、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律宣传工作;负责对检察环节中的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组织落实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10、提出检察工作改革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落实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11、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向上级院提出立法及司法解释建议,制定有关检察工作实施办法。
12、负责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本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3、组织实施检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落实检察宣传工作。
14、组织落实本院财务装备工作,组织落实检察信息工作。
15、管理本院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审批直属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
第二部分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收入总计1686.76万元,支出总计1686.76万元,与2017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287.23万元,增长20.52%。主要原因:上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增加131万元,工资津补贴支出增加114.37万元,商品服务支出增加71.5万元。
二、收入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收入合计1686.7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1686.76万元。
三、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支出合计1686.7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58.76万元,占50.91%;项目支出828万元,占49.09%。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1686.76万元。与2017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增加287.23万元,增长20.52%,主要原因:上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增加131万元,工资津补贴支出增加114.37万元,商品服务支出增加71.5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年初预算为1686.76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类)支出1522.19万元,占90.2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01.67万元,占6.0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26.96万元,占1.6%;住房保障(类)支出35.94万元,占2.13%。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858.76万元,其中:人员经费639.4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219.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八、 “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为82万元。2018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数比2017年减少58.1万元。
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8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0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工作所需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数比2017年减少58.1万元,主要原因:实行公车改革后,车辆实有数较上年减少,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下降。
(三)公务接待费2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预算数与2017年相同。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1194.19万元,主要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及正常履职需要。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133万元,均为政府采购服务预算。
(三)关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2017年,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共组织对1个项目进行了预算绩效评价,涉及资金105万元。2018年,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拟组织对1个项目进行预算绩效评价,涉及资金113万元。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六、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是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