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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鲁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鲁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
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鲁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鲁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
为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合理布局场点,突出重点区域的环境保护,尽可能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市政府环保责任目标内容要求,结合鲁山县实际,本着有利于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原则,特制定鲁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
一、设立禁养区与限养区基本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二、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河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第七号令)。
三、划定原则和类型
(一)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工业区等环境敏感区;
2、保障城区、城镇、行政村、自然村等人口密集区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预防重点河流沿岸一定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
4、公路、铁路、高速公路等交通主干线两侧一定范围内景观保护。
(二)划定类型
鲁山县畜禽养殖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
1、畜禽养殖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要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
2、畜禽养殖限养区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治理,污染物经处理达到排放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3、畜禽养殖可养区是指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在畜禽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四、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界定
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生猪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出栏100头以上,羊出栏100只以上 ,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出栏10000只以上,家兔存栏1000只以上,其它畜禽饲养规模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养殖小区规模标准:每个小区内规模养殖户为五户以上。
五、禁养区、限养区与可养区的划定。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9号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及市政府环保责任目标的要求,结合我县畜禽养殖现状,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及可养区的范围为:
(一)禁养区的范围
1、在平顶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风景名胜区景区、石人山自然保护区、产业集聚区、南水北调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等区域;
2、主要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交通干线两侧、主要旅游线路两侧等
3、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区周边
(二)限养区的范围
1、在平顶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石人山自然保护区、产业集聚区等区域范围以外
2、禁养区以外的各风景旅游区、文化保护区,及外围500以内;
3、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
4、没有环境容量的区域,污染较重、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区域。
(三)可养区的范围
在县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可养区,在可养区内兴建畜禽养殖场,选址必须经科学论证,符合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规定,不得影响周边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并须经有关审批部门的审批;在该区域内要合理规划和适度发展,达到区域密度、规模和结构的合理配置,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
六、治理要求与目标
对畜禽养殖污染源,要分情况区别对待,特别是养猪等污染严重的项目,可作为重点治理对象,按国家要求进行管理。
(一)禁养区的治理要求
1、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2、禁养区内现有规模化养殖场2012年底完成搬迁、取缔;到2013年底基本实现禁养目标。
(二)限养区的治理要求
1、限养区内逐步控制和削减畜禽饲养总量,不得新建、扩建养殖场;
2、限养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采取排泄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措施,有效削减排污总量,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在2013年底前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对超标排放的单位,依法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
(三)可养区的治理要求
1、调整畜牧业结构,并优先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的畜禽养殖场,实现清洁生产,生态、立体养殖,种养结合,逐步形成“养殖—沼气—种植”三位一体的生态农业新格局,使农业废弃物得到资源化利用,达到区内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80%以上。
2、可养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排放的污染物应达到有关规定的控制标准,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畜禽养殖场,应落实限期治理计划,到2011年底前必须全部实现达标排放。
3、合理定点建设养殖场,对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在符合畜牧部门的畜禽养殖规划前提下,须经“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保部门批准后,进行立项审批,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各乡(镇)、办事处应严格按照鲁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
5、县发改、环保、畜牧、国土、建设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七、整治措施
(一)规范畜禽养殖布局,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重的系统工程。本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各乡(镇)、办事处、畜牧、国土、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环保、财政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通力协作,抓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二)各乡(镇)、办事处应严格按照本方案,根据当地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和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划定各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畜禽养殖禁区、限养区和可养区范围。
鲁政办〔2010〕1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