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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3-21         浏览次数:

鲁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鲁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

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鲁政〔201051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鲁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鲁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

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的规范使用、有序管理,维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安全运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维修基金来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由两部分资金组成,即县财政每年下拨的年度维修基金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收取水费中核定的维修费、折旧费。

第三条 维修基金管理。县财政下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年度维修基金,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从水费中计提的维修费、折旧费由各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收取,县水利部门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按工程管理级别由工程管理单位设立专账,实行“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各饮水工程积累的维修基金原则上用于各个工程,不得调剂使用。

第四条 维修基金使用范围。全县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凡按照规定正常管理,及时足额交纳水费,提取维修费和折旧费的,均列入县财政维修基金使用范围,给予工程维修补助。从水费中计提的维修基金使用范围和原则为“取之于工程、用之于工程,不提费、不使用,不交叉、不调剂”。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质保期内,不得动用各种维修基金。

第五条 维修基金使用原则。各饮水安全工程在县水利部门归口管理的前提下,实行自主经营、合理收费,逐步实现以水养水的规范化管理。对维修费在300元以内(含300元)的小型维修,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自行维修,维修费用在水费中计提的维修费、折旧费中列支,保证农村居民正常用水需求。维修费用在3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由工程管理单位向乡(镇、办事处)饮水安全管理单位申报,乡(镇、办事处)饮水安全管理单位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做出维修预算,审批后运用县财政维修基金给予维修费用50%的补助。

第六条 应急情况处理。对应急维修项目,可以电话或口头形式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公室报告,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公室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报批后先行实施工程维修,再按实际核算费用、补办手续、按比例予以补助。

第七条 维修基金的监督与审计。为确保管理、使用好工程维修基金,县水利部门会同审计部门于每年3月中旬,集中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上年度维修基金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审计,做出审查报告,并抄送县财政部门。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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