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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对2012年秋季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完成任务单位进行以奖代补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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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2013〕26号
鲁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2012年秋季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
利用工作完成任务单位进行以奖代补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
2012年,我县秋季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各乡(镇)、办事处的共同努力,取得较好成绩,受到了市政府的表彰。
根据《中共鲁山县委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鲁发〔2007〕4号)及《中共鲁山县委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鲁发〔2012〕12号)精神,县政府决定对张官营镇奖励8万元;磙子营乡、马楼乡各奖励5万元;张良镇、张店乡、董周乡、库区乡、让河乡、琴台街道各奖励3万元;鲁阳街道、露峰街道、梁洼镇、熊背乡、赵村乡、团城乡、四棵树乡、下汤镇、尧山镇、瓦屋乡、观音寺乡、背孜乡、仓头乡、土门办事处各奖励1万元。
2013年5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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