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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活动的通知
鲁政办〔2013〕49号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活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各重点企业:
为深刻汲取近期省内外发生的多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发生,根据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活动,现将活动安排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近期有关安全隐患大排查的重要指示和会议精神,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动“一岗双责”制度的落实,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按照“行业与辖区,纵向与横向”相结合的原则,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有效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的监管责任,切实防范和减少各类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开展好安全隐患的排查活动,县政府决定成立安全隐患大排查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江付彬(副县长)
副 组 长:禹国印(县政府党组成员)
王公民(县安监局局长)
成 员:县政府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各乡(镇)、办事处主管安全生产的副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具体负责日常协调联络工作,指导和推动活动深入开展。
三、实施步骤
大排查活动从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6月4日至6月10日)
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要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认真学习领会活动方案的要求,对大排查内容进行合理分工,责任到人。
(二)排查整改阶段(2013年6月11日至9月20日)
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要认真开展自查,对查出的问题梳理分类,深刻剖析造成隐患的原因,制订整改措施,认真组织整改。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3年9月21日至9月30日)
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要落实安全隐患是否排查到位,是否得到彻底整治和消除,薄弱环节是否得到加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安全隐患长效机制是否得到完善。
四、排查范围和重点
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对全县所有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和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治理。重点是近期各地发生事故暴露出的要害部位、突出问题,尤其涉及消防、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使用、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特种设备、民爆物品、汛期综合防灾减灾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隐患。
五、排查方式
此次安全隐患大排查活动实行属地管理、辖区负责制。由县政府组织,各乡(镇)、办事处按辖区分片负责,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按照各自职责在本地、本部门或管理范围内开展工作。
(一)企业自查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各乡(镇)、办事处要组织所有企业和单位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不留死角。同时采取抽查、互查等方式,对企业、单位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县安委办将组成督察组对各单位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实施全面督导。
(二)全面排查与突出重点相结合。要结合本地实际,对本地、本行业和领域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领域、重点单位和场所以及重点环节进行重点排查治理。
(三)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采取突击现场抽查和暗访的形式,对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部署落实情况、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重要部位和场所安全监控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明察暗访。
(四)全面排查与推动整改相结合。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强力推动基层和企业落实安全隐患和问题整改责任、措施和方案,及时整改到位。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把此次安全隐患大排查活动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组织力量,层层落实责任。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部署,分管负责人要具体组织实施,各部门要齐抓共管。
(二)迅速部署,精心组织。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方案内容,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细致的排查方案,并立即落实到基层和企业,增强排查治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深入排查,及时整改。坚持边排查边整改,以排查促整改,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要立即制定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隐患严重不能保证安全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责令其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四)严肃纪律,严明责任。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落实排查整治责任,深入基层、深入生产作业一线进行彻底排查。要结合实际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排查治理工作。要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随机抽查、实地查看等方式,全面检查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对排查走过场、整改工作不落实等问题要严肃处理。
(五)认真分析,全面总结。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在深入排查治理的基础上,及时进行客观、全面总结,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措施、有建议的排查治理报告,并于10月6日前报送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