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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山县森林防火工作奖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15         浏览次数:

鲁政〔20149

 

 

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山县森林防火工作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鲁山县森林防火工作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4325

 

 

 

鲁山县森林防火工作奖惩办法

 

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保护森林资源,推进全县生态文明建设,维护全县发展稳定大局,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以奖代补办法

县财政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辖区的森林面积、森林防火任务量等预分配到各乡镇及有关单位。

二、奖励办法

对防火紧要期内,没有发现卫星热点,没有发生森林火灾的乡镇给予奖励。尧山、赵村、四棵树、团城、熊背、背孜、土门、国有鲁山林场等重点火险乡镇及相关单位奖励30000元;下汤、库区、瓦屋、仓头、观音寺、董周、让河等一般火险乡镇奖励20000元;马楼、张良、磙子营、张官营、辛集、梁洼、张店、汇源、露峰、琴台、鲁阳等其他火险乡镇奖励10000元;奖励资金用于森林防火工作。

三、经济处罚办法

1.森林防火紧要期内,每发现一起森林火灾,扣发乡镇森林防火经费500元。乡镇累计发生10起以上森林火灾的,扣发该乡镇森林防火经费10000元。

2.森林防火紧要期内,在同一火场卫星第二次监测到热点的,扣发该乡镇森林防火经费1000元,同一火场卫星第三次或多次监测到热点的,扣发该乡镇森林防火经费5000元。

3.森林防火紧要期内,出现一次12小时内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扣发该乡镇森林防火经费5000元。出现一次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扣发该乡镇森林防火经费10000元。出现一次48小时以上仍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扣发该乡镇森林防火经费20000元。

4.乡镇因发生森林火灾受到省里通报批评,通报一次扣发该乡镇森林防火经费10000元。通报二次扣发森林防火经费20000元,依次类推。受到市里通报批评,通报一次扣发森林防火经费5000元,通报二次扣发森林防火经费10000元,依次类推。

5.因发生森林火灾致1-2人死亡的,扣发该乡镇森林防火经费20000元,致3人以上死亡的,扣发该乡镇森林防火经费30000元。

6.以上各项不交叉不重复,按单项扣减,直至扣完森林防火经费为止。扣减的森林防火经费优先用于森林防火工作。

四、责任追究

对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追究,依照《河南省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执行。

五、防火紧要期

每年111日至次年430日。

六、本奖惩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附:森林防火经费分配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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