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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粮油附营业务停息挂账占用贷款偿还问题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4-05-15         浏览次数:

鲁政〔201419

 

 

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粮油附营业务停息挂账占用贷款偿还问题的意见

 

县粮食局:

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以来,我县粮食系统执行国家深化粮食流通改革、开展多种经营的粮食政策,开办了粮油附营业务,促进了我县粮食市场繁荣发展,同时也为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随着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国发〔199920号)、《财政部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原附营业务占用贷款实行停息挂账政策有关利息损失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债字〔200031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原附营业务占用贷款实行停息挂账等额核减农发行再贷款利息的批复》(银复〔2000233号)等文件,要求从19991221日起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的粮油附营业务占用贷款停息挂账。按照上述文件精神,经人行鲁山支行认定我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占用农发行粮油附营业务停息挂账贷款总额为10111789.66元。

我县粮食系统于2005年根据国家政策进行改制。依据有关国家政策及《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山县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200525号)精神,撤销了22家企业,同时成立了1家国有独资公司鲁山县瑞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随后进行了审计挂帐,对形成的附营业务停息挂账共10111789.66元由鲁山县瑞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承担,原来22家企业贷款解除。

粮油附营业务停息挂账占用贷款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鉴于该类贷款均无消化来源,具有其历史原因和特殊性,因此这部分粮油附营业务停息挂账占用贷款不应由国有粮食企业偿还。请你局及挂账单位与县农发行接洽相关事宜。

 

 

 

20144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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