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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18         浏览次数:

鲁政〔201421

 

 

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调动乡镇理财积极性,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县乡财政体制,经研究,提出2014年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意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调整收入分配体制,优化财力分配结构,鼓励增收节支,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政体制,促进县乡协调发展,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基本原则

1.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按照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乡镇基本支出需要。对自有财力不能满足基本支出的,相应增加基数性补助,确保乡镇基本支出需要。

2.统筹兼顾,适度倾斜。在确保乡镇既有财力的基础上,逐步调整财力增量分配格局,优化财力分配结构。

3.公平和效率相统一。实行规范统一的财政体制,营造公平的发展环境。兼顾乡镇发展差异,实施不同类型的激励政策,推动乡镇协调发展。

4.总体稳定,局部调整。在确保县乡财政体制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基础上,根据税收政策,对部分税种县乡分成稍作调整。

二、完善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

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和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县对乡实行划分范围,核定收支,明确任务,定额奖励(补助),超(短)收分成(担)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

(一)划分范围

1.县级收入:鲁山县境内重大建设项目、重点企业、重要税源、当年新增重大投资项目以及县直单位等所缴纳的税费;凡列入县属及县以上重点项目的税收作为县级收入。列入县本级收入的企业、项目名录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主要县级收入企业、项目名单见附件3)。

2.乡级收入:除列入县级收入范围以外,在乡镇范围内征收的增值税(地方25%部分)、营业税、所得税(地方40%部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75%部分)、土地增值税(地方75%部分)、教育费附加等工商税收;耕地占用税、契税按照属地征收原则,作为乡级收入。

3、县乡共享收入。当年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含入驻城区规划区、产业集聚区规划区、中心镇规划区土地出让)环节按规定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收入,县乡按8:2比例分享。

(二)核定收支

1.收入基数的核定。以2011—2013年三年实际完成和税源结构等情况为依据,综合考虑税收政策调整因素。

2.支出基数的核定。按照保工资、保运转的要求,乡级基本支出由县财政统筹安排,乡级财政供给人员工资(离退休费)、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生活补贴),以及政府修缮、小城镇建设、旅游宣传、信访、农村环境卫生、特殊群体救助、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安全生产和原乡镇统筹开支的计划生育事业费等作为乡级支出。村级组织经费补助列入乡级支出范围。

(三)明确任务

根据各乡镇税源状况,结合近三年乡级收入完成情况,合理确定乡级收入指导性计划(附件2),纳入县政府目标考核体系。

(四)定额奖励(补助)

根据乡级工商税收入计划(附件2),实行分类分档奖励,将任务分为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200-500万元(含500万元)、500-800万元(含800万元)、800万元以上四个档次,对完成收入计划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定额奖励。

(五)超(短)收分成(担)

工商税收入超额完成的,超基数(附件1)与计划数之间的部分县乡按照55的比例分成,超计划部分县乡按4:6分成。完不成收入基数的,短收部分,县乡按相应比例分担。

耕地占用税、契税完成基数全额返还,超收部分县乡按照28的比例分享。

砂资源税费征收任务及奖惩,以《鲁山县综合治税领导组关于印发2012年度砂资源税费收入奖惩办法的通知》(鲁综税〔20126号)规定执行。

烟叶税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领导各乡镇、各征收单位要高度重视财政工作,把组织收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分解任务,明确责任,促进收入平稳增长。

(二)严格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税收征收和优惠政策,按照依法征收的原则,做到应收尽收,严禁虚收空转、引税买税,提高征管水平和收入质量。严格收入级次,县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组成检查组,对上年乡级收入入库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于违反财政体制擅自改变收入入库级次、截留县级预算收入的,除追回奖补资金外,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加强支出管理,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严控出国(境)经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费、公务用车购置费,确保三公经费逐年下降,切实降低行政成本。严格控制政府债务,不得发生新的债务。合理安排基本支出,落实《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确保机构正常运转。切实加强村级经费管理,确保基层村级组织稳定。

(三)强化目标考核。建立健全目标考核机制,严格收入级次,定期通报收入进度,严格落实奖惩机制,确保圆满完成全年收入任务。

 

附件:12014年乡级收入基数

22014年乡级收入计划

3.主要县级税收企业、项目名单

                           

 

 

20145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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