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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县使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图件成果的通知
鲁政办〔2014〕69号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我县使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图件成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充分运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图件成果(以下简称“二调成果”),切实加大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工作的力度,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土地增减挂钩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立项、验收和确认(以下统称“用地报批”)及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确保土地权属合法、地类真实、面积准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
我县从2014年1月4日已全面启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图件和年度变更成果。
二、使用范围
从2014年1月4日起,全县所有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土地增减挂钩、土地整理项目的立项、验收和确认,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土地权属和利用状况、地类证明等均采用二调成果。
三、注意事项
1.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用地报批材料全部采用二调成果所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正射影像图进行权属和地类审查。要依据二调成果对每一地块进行实地调查和土地勘测定界,并将地块的四至界线用红线准确标注到二调成果所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正射影像图上,随报件同时上报。
2.在本通知下发前,鲁山县国土资源局应各单位(或个人)申请,依据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图件成果(以下简称“一调成果”)出具的土地类别证明凡与最新年度变更成果不一致的,应重新申请开具。
3.因每年末须进行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依据二调成果已出具的土地类别证明、数据成果等,仅限当年度内有效。
4.各单位要以二调成果和年度变更成果为依据开展工作,妥善处理一调成果与二调成果地类过渡带来的行政管理问题。
2014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