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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鲁政办[2015]19号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今年3月份以来,全省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接连发生。
一、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各乡镇要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切实发挥乡镇交管办职能,研究解决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严格落实责任,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二、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
(一)公安部门要针对当前形势,狠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做到全面动员、全警参与、全力以赴。一是切实发挥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的作用,实行监控、调度、拦查一体联动的勤务机制,严查长途客车、旅游包车、“营转非”车、危化品运输车,严防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非法营运、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二是全县2个执法服务站要严格落实24小时勤务制度,利用缉查布控系统,落实“五个必查”(即凌晨2点至5点仍在营运的客车必查,“营转非”车辆必查,旅游包车上路必查,文艺下乡车辆上路必查,多次违法及7人以上面包车、危化品运输车、大型货车上路必查)和“五个一律”(即凡是违规营运的车辆一律录入预警系统,凡是重点车辆一律布控查验,凡是涉牌涉证车辆一律按上限处罚,凡是车辆达到报废年限一律强制报废,凡是涉嫌犯罪者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并公开曝光)。要及时拦截、查处通过卡口的重点违法车辆,做到预警一辆、拦截一辆、发现一辆、查处一辆。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拦截或强行闯卡车辆,要及时上报指挥中心,统一调度、联勤布控,争取第一时间将其拦停查处。三是对使用性质为“营转非”的大中型客车进行全面深入的摸底排查,掌握此类车辆的底数,对临近报废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大中型客运车辆不得转移所有权或转移登记,并定期向交通运输部门抄告“营转非”车辆信息。
(二)交通运输、住建部门要加强营运客车市场准入管理,严禁没有达到营运客车等级评定标准的车辆或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车辆参与营运;严格界定城市公交和公路客运车辆,凡属公路客运的,要严格按照实有座位核定载人数,严厉查处客运车辆、旅游客车未按规定线路和规定时间行驶,客车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要督促客运企业全面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严禁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客运车辆,严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上路行驶,严禁违规出让客运班线和经营权,严禁以包代管、只收费不管理的行为;要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控制8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车班线,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凌晨2点至5点停止运输或实行接驳运输制度;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加强对“营转非”车辆的监管;加强公路的建设和养护,按照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要求,结合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情况,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干线公路上的急弯、陡坡、长下坡和高边坡等危险路段进行整治;对农村公路临水、临崖及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逐步安装波形防护栏,改善公路的安全状况。
(三)旅游部门要加强旅游市场和旅行社管理,严禁租用非法车辆从事旅游客运业务;督促旅行社合理安排旅游行程,避免驾驶员疲劳驾驶;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做好旅游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防护设施。
(四)广电、教体、司法等部门要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积极拓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渠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创新宣传教育方式方法,营造全社会关注道路交通安全、全面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严格执行重大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健全完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对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运输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运和整顿仍不具备安全运输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