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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鲁山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2015〕23号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鲁山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城南新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鲁山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4月8日
鲁山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5〕4号)要求,为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着力推进全县环境质量改善,县政府定于2015年2月-12月在全县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一系列重要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目标要求,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一是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查处到位、整改到位。二是进一步摸清本辖区内的工业企业、县产业集聚区、畜禽养殖业和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现状,全面落实治理污染与保护环境责任。三是全面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四是着力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营造良好执法氛围。五是着力解决环境管理能力不强、体制不顺问题,全方位夯实环境保护日常管理、执法监督、部门联动、司法联动、执法能力建设工作基础,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大检查活动的领导,确保活动顺利实施,取得实效,县政府成立鲁山县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
组 长:刘 涛(县政府党组成员)
副组长:上官为民(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 晓(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 员:县环保局、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县商务局、县林业局、县信访局、县水利局、县河务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等单位的有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具体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的实施,王晓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检查重点内容及责任单位
(一)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重点检查本辖区内企业违法占地、相关手续不完善、产业集聚区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建设到位、运行情况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处置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是否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等;突出抓好火电、化工、污水处理、电镀等重点排污企业及矿山采选企业,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环境守法情况检查。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城南新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部门
(二)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重点排查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开发和建设活动等。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城南新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部门
(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重点排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城南新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部门
(四)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废除。重点排查是否实行“封闭式管理”或预先报告、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现场执法检查;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等行为。
(五)对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或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检查。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城南新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部门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2月)。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要成立环境保护大检查活动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部门、本辖区大检查方案,迅速部署启动大检查工作,并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确保大检查顺利开展。
(二)全面检查阶段(2015年3月—10月)。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做到登记造册,一企一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县政府不定时组织有关部门督查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三)抽查督查阶段(2015年11月—12月)。县政府将组织纪检监察、督查室、环保等有关部门进行抽查督查和督促整改,对突出环境违法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并向市政府报告大检查开展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大检查活动的实效性。各有关单位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各项要求,加强对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活动有人负责、有人主抓、有人落实。要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力戒走过场,务求取得实效。并将201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纳入环境保护大检查范围。
(二)明确责任,严格执法,确保环境保护大检查活动顺利开展。各有关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把严格执法贯穿环境保护大检查始终。
环保部门对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手续不齐全的,要按照法律要求依法查处到位,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改部门负责对手续不完善企业、依法关闭企业、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企业,督促电业部门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工信部门要严把重点行业准入,负责关闭取缔淘汰落后产能,推进资源综合利用。
住建部门要督促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及升级改造项目建设、给排水管网、固体废弃物处置场等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建筑、拆迁工地封闭作业,清洗运输车辆,控制建筑扬尘等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全县所有建设项目非法占地建设、无证开采企业的排查,对非法占地、无证开采企业依法查处,对矿山生态恢复监督管理到位。
安监部门负责对全县非煤矿山企业、尾矿库企业、化工企业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等行业的排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到位。
商务部门负责对全县加油(气)站进行全面排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无证经营成品油行为,督促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装置。
林业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的排查,严厉打击破坏、损毁、盗采林业资源的违法行为。
水利部门负责对全县饮用水源地的排查,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威胁水质安全的行为。
河务部门负责排查河道违法采砂、向河道内倾倒生活、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行为,严厉打击,依法查处。
农业部门负责排查全县使用农药、化肥使用情况,防止土壤面源污染。
畜牧部门负责排查全县畜禽养殖业,依法查处在禁养区和敏感区的养殖户,引导畜禽养殖户规范化养殖,督促办理相关手续。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城南新区管委会负责排查本辖区内所有工业企业,对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处理,并上报县有关职能部门。
公安部门要及时受理涉及环境保护违法案件,依法查处到位。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环境保护大检查活动有关单位跟踪问效,对工作不力,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全面推进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把解决问题作为关键,通过环境保护大检查彻底摸清区域内排污单位底数,建立完善一厂一档(企业基本信息、地理坐标、建设项目情况、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现场检查情况、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等)环境管理制度和污染源信息档案,确保检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对群众反复投诉、屡查屡犯、久拖不决等突出环境问题,要按照法律关于按日计罚、行政拘留、查封扣押、责任追究等规定依法查处到位,并采取列入黑名单、挂牌督办、组织约谈、媒体曝光等综合措施,确保问题解决。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要及时实施执法后督察,跟踪问效,确保执行到位。环境保护大检查整改结果要向县政府报告。
(四)精心组织,通力合作,做好信息上报工作。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明确责任目标,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投入环境保护大检查活动,要认真做好大检查活动信息的上报工作,于2015年5月6日前将本单位环境保护大检查动员部署情况(检查方案、联络部门、联系人员信息及有关情况要上报县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到每月编发一至二期工作简报,第一至第三季度(3月、6月、9月的20日前)上报工作进展情况,11月15日前上报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总结上报县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鲁山县环境保护大检查统计表(乡镇办事处)
2.鲁山县环境保护大检查统计表(县直部门)
3.鲁山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存在问题整改统计表
附件1
鲁山县环境保护大检查统计表(乡镇办事处)
填报单位: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详细地址 | 法人及电话 | 企业类别 | 建设 占地 亩数 | 生产 规模 | 企业 现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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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鲁山县环境保护大检查统计表(县直部门)
填报单位: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详细地址 | 法人及电话 | 行业类别 | 审批手续文号 | 验收文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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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鲁山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存在问题整改统计表
填报单位: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详细地址 | 法人及电话 | 存在问题 | 整改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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