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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2015〕25号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5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
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委各部委,县直各单位,土门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环保法》的实施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推进我县环境保护工作,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与鲁山县人民政府签订环境保护责任目标书的相关单位。(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二、考核内容
各责任单位与鲁山县人民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中的内容。
三、考核方法
(一)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年度考核采用百分制,按考核细则逐项评定(限期治理、蓝天工程、减排工程年度任务实行奖惩分),县政府目标办及县环保局要强化环保目标管理,加强日常督查力度,每月对工作进度进行督查,每季度公布并上报县政府环境保护目标累计得分,全年累计得60分为完成年度环保目标任务。
(二)各责任单位要对目标完成情况定期进行自查。于12月10日前将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上报县政府并抄送县环保局。
四、考核评定
(一)考核结果前6位的乡镇和前10位的县直单位,为年度环保目标完成优秀单位。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预警约谈。由监察局、县政府目标办负责约谈相关单位环保工作负责同志。
1、地表水断面水质连续2个月未达到目标浓度值要求的。
2、总量减排项目、重点工程进展明显滞后的。
凡被实行预警约谈的单位,每约谈1次从考核分数中扣5分。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履责约谈。由县政府负责约谈相关单位主管环保负责同志。
1、地表水河流断面水质连续3个月未达到目标浓度值要求的。
2、总量减排项目、重点工程进展严重滞后的。
凡被实行履责约谈的单位,每约谈1次从考核实际考核中扣10分。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环保目标“一票否决”和诫勉约谈。诫勉约谈由县政府负责,县监察局、县环保局参加,约谈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1、总量减排项目未全部落实的。
2、本单位承担的目标任务未落实、未完成给全县环保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3、辖区内发生因企业违法排污或其他突发事件处置不当,引发重特大污染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凡被实行环保目标“一票否决”和诫勉约谈的单位,视为年度环保目标未完成单位。
(五)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节能减排目标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的规定》(豫发〔2008〕3号)的规定落实问责。
附件:1.乡镇(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细则
2.县直单位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细则
2015年4月8日
附件1 | | | | | | ||
2015年乡镇(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细则 | |||||||
考评 | 考 评 内 容 | 分值 | 评 分 标 准 | 考评 | 扣分 | 综合评分 | |
组 | 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环境质量符合国家相关环境质量标准。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5分 | 负责辖区环境质量、出境水断面超标一次扣2分。 | 听取汇报 | | | |
建立健全本部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环境保护工作制度。定期对责任制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 5分 | 有环境保护责任制和环境保护工作制度得2分, 目标责任制检查达2次以上的,得3分,每少一次扣2分。 | | ||||
建立健全本部门环境保护工作机构,落实环保工作人员,解决环境保护工作经费。 | 5分 | 有环保机构得2分,有专人负责得2分,有工作经费得1分。 | | ||||
根据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工作规划、目标和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5分 | 有长远规划得2分,有年度计划得1分,有组织实施成效得2分。 | | ||||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研究和解决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5分 | 有解决环保工作存在问题机制得2分、有宣传图片或宣传标语每个得1分,最高不超过3分。 | | ||||
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 | 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及时清理辖区内固体废物、河道积存垃圾、违章建筑;巩固“十五小”“新五小”取缔成果,严防死灰复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 15分 | 建立长有效机制、环境综合整治成效显著得15分,辖区内有乱堆垃圾的一处扣3分、河道有积存垃圾、有违章建筑的一处扣3分,“十五小”“新五小”有死灰复燃的每项扣3分,扣完为止。 | 检查记录 | | | |
配合有关部门取缔境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和排污口、禁养区的畜禽养殖项目。 | 10分 | 辖区内新建违法建设项目、“十五小”“新五小”企业、禁养区的畜禽养殖项目取缔率达到100%得10分。 | 综合考评 | | |||
2015年乡镇(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细则 | |||||||
考评 | 考 评 内 容 | 分值 | 评 分 标 准 | 考评 | 扣分 | 综合评分 | |
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 | 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县环保局。 | 10分 | 有上报记录、环境违法行为上报率达到100%得10分 | 综合考评 | | | |
督促辖区内“限期治理项目”按期完成 | 10分 | 督促辖区内“限期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100%得10分 | 综合考评 | | | ||
完成省、市级生态乡镇编制、生态村创建任务 | 10分 | 按期完成省、市级生态乡镇规划编制或生态村创建任务得10分。 | 检查记录 | | | ||
秸秆禁烧 | 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 10分 | 严禁秸秆乱堆、乱放,严禁焚烧秸秆,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得10分 | 听取汇报检查记录 | | | |
其它工作 | 有关材料的报送以及其它环保工作任务 | 10分 | 材料报送及时全面规范,得5分;不报的,每次扣2分;材料不规范、不全、有遗漏的,每次扣3分。临时性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得5分;基本完成的得3分;未完成的,得0分。 | 综合考评 | | | |
环 | 不发生因企业违法排污和其他突发事件处置不当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采取倒扣分,分值5分) | | 认真作好信访排查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好因环境污染而引发的信访事件,防止出现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辖区内如发生一起国家或省级环境污染上访事件和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实行考核一票否决制、市级上访每一起扣5分、县级上访每一起扣2分;被县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一次扣5分,直至扣完为止。 | 综合考评 | | | |
不因环保问题引起群体性信访事件(采取倒扣分,分值5分) | | ||||||
实现辐射事故零发生率(采取倒扣分,分值5分) | | ||||||
合计 | | 100分 | | | | |
附件2 | | | | | | ||||||
2015年县直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细则 | |||||||||||
考评项目 | 考 评 内 容 | 分值 | 评 分 标 准 | 考评方法 | 扣分 | 综合评分 | |||||
(一) | 建立健全本部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环境保护工作制度。定期对责任制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 10分 | 有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得3分,有环保工作制度得3分,环保目标责任制检查或考核达2次(以文字材料为准)以上的,得4分,每少一次扣2分; | 听取汇报 | | | |||||
建立健全本部门环境保护工作机构,落实环保工作人员,解决环境保护工作经费。 | 10分 | 有机构得4分,有专人负责得3分,有工作经费得3分。 | 听取汇报 | | | ||||||
根据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工作计划、目标和要求,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10分 | 环境保护计划、目标和要求纳入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得3分,制定长远规划的得3分,落实到位的得4分。 | 听取汇报 | | | ||||||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情况。 | 10分 | 积极开展环保宣传工作,宣传图片、固定宣传标语每个得2分。 | 查看记录 | | | ||||||
研究和解决本部门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情况。 | 10分 | 有研究和解决机制,全年研究和解决本部门环境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2次以上,有会议记录(每次会议记录得5分,满分10分)。 | 检查记录 | | | ||||||
(二) 目标工作 (40分) | 贯彻落实《鲁山县重点减排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推进年活动实施方案》情况。 | 10分 | 对照部门职责,根据分配任务,平均分值,有未落实的,每项扣5分,扣完为止。 | 逐项检查 | | | |||||
贯彻落实《鲁山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情况。 | 10分 | ||||||||||
《环境保护责任书》落实情况 | 20分 | 依据分配任务,平均分值,有落实不到位的,每项扣5分,扣完为止。 | 逐项检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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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县直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细则
考评项目 | 考评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考评方法 | 扣分 | 综合评分 |
(三) 平时考查 (10分) | 平时抽检情况 | 10分 | 平时抽检视情评分,最高得分不超过3分。 | 综合考评 | | |
有关材料报送情况 | 材料报送及时全面规范,得3分;不报的,每次扣0.5分;材料不规范、不全、有遗漏的,每次扣1分。 | | ||||
其它临时性工作完成情况 | 临时性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得4分;基本完成的,得2分;未完成的,得0分。 | | ||||
(四) 奖惩分 (15分) | 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 | 5分 | 完成任务得相应分,未完成扣相应分 | 听取汇报 查看记录 实地考察 | | |
蓝天工程完成情况 | 5分 | | ||||
重点减排工程完成情况 | 5分 | | ||||
合计 | | 100分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