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索引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县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度目标考评工作的通知
鲁政【2015】3号
鲁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4年度目标考评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责任单位:
2014年度目标考评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对照《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度责任目标的通知》(鲁政〔2014〕34号)确定的各项目标,严格考评程序,综合运用自查、统计、认定等方式进行,确保考评结果客观公正、真实可靠。为做好目标考评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乡镇的考评
(一)自查自评。各乡镇要对2014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梳理总结,2015年2月10日前将自查结果以正式文件(一式3份)报县政府目标办。
(二)考核认定。县政府目标办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对各乡镇目标完成结果进行考核认定。具体分工是,县统计局:纳入考评范围的各项统计指标;县发展改革委:重点建设项目按计划完成情况;县财政局:政府债务情况、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及增长速度;县国税局:国税部门组织的地方税收;县地税局:地税部门组织的地方税收;县商务局:外商直接投资总量及增长速度;县招商局:实际到位省外资金总量及增加速度;县扶贫办:扶贫开发工作完成情况;县民政局: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目标;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社会保障覆盖率;县科技局: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及增长速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产能过剩专项工作完成情况;县林业局:林业发展目标;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县环保局: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认定及环保目标;县维稳办:重特大群体性事件和刑事治安案件;县安监局:重特大安全事故;县政府金融办:新增资本市场融资完成情况;县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目标;县信访局:信访目标;县公安局(公安消防队):消防目标;县气象局:气象目标。
对乡镇目标完成结果进行考核认定,是县政府赋予各考核认定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各单位要提高认识,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地做好考核认定工作。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考评办法,规范考评工作。对因考评工作需要,确需到各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认定的,考核认定单位要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报县政府目标办备案。未经县政府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以目标考评为名到各单位进行检查。
各考核认定单位要在2015年2月10日前完成考核认定工作,考核认定结果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以正式文件(一式3份)报县政府目标办。县政府目标办要加强对考核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考核认定结果进行检查核实。
(三)统计复核。凡纳入统计范围的考核项目,都要经过有关部门复核,以复核后的数据为准,个别没有纳入考核统计范围的项目,也要经过有关部门的相关资料进行旁证,以统计复核和旁证结果为准。
(四)领导评价。县政府领导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各乡镇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
(五)综合认定。县政府目标办根据自查自评、主管部门认定、统计复核、领导评价的结果,进行综合测算,提出初步意见,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对县直目标管理参加单位的考评
(一)自查自评。各责任单位逐项对照县政府下达的2014年度工作目标,实事求是地向县政府写出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县政府下达的责任目标的执行结果和县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完成情况,量化目标完成的进度与目标要求的比较,非量化目标完成的质量、进度、效果,在实现目标过程中采取的主要做法、经验教训等情况。自查报于2015年2月10日前以单位正式文件(一式3份)报县政府目标办。
(二)主管部门认定。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稳定、行政执法等目标,分别有:县纪委监察局、县综治办、县信访局、县政府法制办等部门予以认定。认定结果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2015年2月10日前以单位正式文件(一式3份)报县政府目标办。
(三)领导评价。县政府领导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目标管理单位提出评价意见。
(四)汇总审定。由县政府目标办对县直目标管理参加单位目标考评初步结果进行汇总,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联系电话:506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