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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17         浏览次数:

鲁政〔201535

鲁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432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度平顶山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52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中心城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区域划定为禁燃区:

振兴路以西、鲁平大道以北、西环路以东、北环路以南区域。

二、本通知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非车用的燃料或者物质: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等)。

(二)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自即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扩、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热电联产除外)。

四、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禁燃区内现有的高污染燃料设施,条件具备的改用天然气、太阳能、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五、违反国家和我省规定,擅自新(扩、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逾期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保、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依法、及时查处。

六、县发改、环保、住建、规划、综合执法、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依法、及时、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等行为,积极鼓励、引导禁燃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

七、禁燃区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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